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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决定》 分析中国民营企业未来八大利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 10:42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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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届三中全会后,长期困扰民营企业的体制性障碍即将冰融雪消。民营企业不仅将面临更好的外部环境,而且面临实质性的投资和赢利机会——

  □文/本刊驻京记者邓娟

  通读长达1。2万字的《决定》全文,人们发现其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条文占了相当大比例,且十分“解渴”。道理也很简单:这个决定是有关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目的是更多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而非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具有天然的联系,是市场经济赖以建立的主要基础。中国二十余年来市场取向的改革,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为非公有制经济拓展空间的改革。

  那么,《决定》给非公有制经济或者说民营企业提供了哪些投资机会?创造了哪些发展条件?

  利好1:民企获得国民待遇,竞争环境可望显著改善

  《决定》第5条是“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这部分内容放得如此靠前,在党的文件中并不多见。如何发展?有一个重要的说法: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这是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到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决定》中的这段话意味着,在国民经济中三分天下有其一的民营企业将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而民企一旦改变“二等公民”的地位,其竞争力将显著增强。改革二十年来,民企的竞争优势在内部,即机制灵活;劣势在外部,即享受次国民“待遇”,在市场准入和资源配置中处于不利地位。以外贸经营权为例,自1999年开始下放企业外贸经营权以来,私营企业经营外贸的审批条件明显高于国有企业。按照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国将在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决定》将缩短这一进程。

  当然,民企国民待遇的落实并非易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不平等,与政府在资源配置和经济管理中的力量太大且随意性太强有极大关系,主要体现在复杂繁琐的审批制度上。公有制经济在几乎所有的领域都是“已进入者”,大多不需要再通过审批,而非公有制经济在许多领域是“未进入者”,需要通过审批;或者,在处理公有制经济的审批中出于社会稳定等政治需要而放宽尺度、实行倾斜政策。要改变这些,政府必须自觉压缩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利好2:首次明确私产保护,“原罪”隐疾遇到化解契机

  令关注民营经济的人士注意的另一个亮点是,决定第6条“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部分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这是党的文件中首次出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表述,也是首次将保护公有财产权和保护私有财产权并列。这段话的后边再次强调“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

  对于《决定》作出这样的表述,多数专家和民营企业家赞誉有加。《决定》的这种表述,在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的修宪建议中也有反映。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的康晓光研究员说,这次对宪法提出的修改在十处左右,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把“三个代表”的思想写进宪法。其他重要的内容还包括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允许公民自由迁徙等。其中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应该说是对民间一直呼吁的“私产入宪”的一种回应。不过他似乎并不认为“私产入宪”有很大必要:“其实中国的民法对保护合法的财产早就有明确的规定。很多呼吁‘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人都是代表大富人的利益,而并不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我就很少见到有什么‘阳光富豪’站出来要求保护私有财产,恰恰是那些‘问题富豪’在这方面的要求最为急切”。

  康晓光的话涉及前一段广受争议的私营企业“原罪”问题。“原罪”该不该受到豁免到现在也没争出个眉目来,但《决定》明确出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字眼,且这种表述要写入宪法,对那些有“原罪”心病的私营企业主来说无疑是一种良性的心理暗示。

  今年8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向十六届三中全会提交的一组研究报告中,曾涉及“私产入宪”问题。这个中央政府智囊团的课题组建议“进一步强调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尽管有的同志认为宪法已经明确宣示,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必要调整,但我们认为,由于宪法对保护公共财产的宣示要强烈得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种区别性的宣示可能被理解为区别性的政策,所以仍然有必要在党的文件中和宪法中进一步强调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现在看来,中央接受了这个建议。或许,这真是化解“原罪”问题的一个契机。

  利好3:民企可放心购买国企股份,参与处置国有资产

  第4条是“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其核心内容是“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就意味着,今后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将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且鼓励非公有资本参股,而且,从《决定》的措辞分析,非公有资本参股国企一般情况下没有股份比例的限制。这就是说,私营企业参股乃至收购国有企业的意识形态障碍完全消除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认为,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很大的突破。以前的提法是,股份制是“一种”实现形式。这一变化意味着国有企业多元化的速度会大大加快,为民营企业和外商购买国有股份创造了机会。

   利好4:市场准入放宽,民企可进入垄断行业和关键领域

  《决定》还透露一个重大信息:民营企业可望参股一些过去完全由国企垄断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这方面,至少有三个重要信息值得企业关注。

  一是民营资本“非禁即可入”。《决定》提出:“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以前,这种提法只在领导人的个人讲话中和地方政府的一些文件里出现过。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研,在广东省国有经济可以进入80多个行业,外资可以进入60多个行业,而国内的非公有资本只能进入40多个行业,也就是说有一半左右的行业非公有资本是无法进入的。这次明确讲只要没有“禁入”的都可以进入,将大大加快行业准入的开放进程。

  二是“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民间资本有望进入一些仍须由国有资本控股关键行业,其股份比例视该行业的敏感程度而定,在有些行业有望接近国有股(国有资本相对控股)。

  三是“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到底哪些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向中央提交的报告中有六条具体建议,这些建议很可能成为下一步的决策。六条建议中与市场准入相关的内容是:

  改变当前只重视重组,忽视“新厂商进入”的局面,放松市场准入管制,除了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领域(如电网、铁路路网)保持国有控股外,其它领域对外资和民营资本开放;

  建立公正、透明的准入制度,公开决策程序;

  在一些行业进行诸如航线资源等稀缺资源的公开招标制度,确定稀缺资源的使用时间,使在位厂商因可能失去已占有的稀缺资源而改进服务和降低价格;

  凡是对外资承诺开放的领域应首先对民营资本开放。建议加快铁路部门的改革,研究铁路部门实行“网运分离”及其他改革方式的可行性,总结铁道部组建客运公司先行试点的经验,争取在2004年着手进行铁路运输体制的改革。加快对邮政部门实行政企分开;

  缩小现邮政系统的专营权;

  在非专营权领域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改革邮政行业的管制制度。

  这意味着,民营企业有望在铁路、邮政等目前仍政企不分的垄断经营领域获得投资机会。

   利好5:投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民企丢掉紧箍咒

  决定第19条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今后,国家只审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其他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策。对必须审批的项目,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扩大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决策权。

  这条政策将产生两方面的影响:约束政府或国企投资,给民营企业投资决策松绑。其具体含义是,一般投资项目无须审批,只须备案即可。一直以来,企业上任何项目都要审批,对于没有“娘家”的民营企业来说,打通一个个审批“关节”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往往比建设项目本身还要大。投资从审批制到备案制,将大大减少民营企业的外部管理成本,提高项目运营效率,有利于迅速抓住市场机会。

  此外,必须经过审批的特殊项目,审批过程也有望规范化。而且,审批权限有可能更多地下放给地方政府和一些大型企业集团,这无疑也对民营企业投资决策有利。

  从另一角度看,由于今后投资审批的对象更多地落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上,行政性重复建设将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这将相对提高民营企业新上投资项目的竞争力。

  利好6:创业板与企业债曙光初露,民企融资环境有望改善

  《决定》第15条是“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其中有两句话引人注目: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积极拓展债券市场,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这两句话与民营企业的融资有重大关系。

  创业板市场千呼万唤不出来,人们以为已经胎死腹中,《决定》中的这句话却使人们重新看到了希望。创业板市场一旦推出,将为众多的高科技创业型小企业提供稳定的融资渠道,同时也将为境内外的风险投资提供批量的投资项目。显然,这个领域是民营资本、民营企业的天下。

  企业债券政策的放宽也有利于民企融资。在不久前结束的全国政协十届三次常委会上,原国家财政部部长刘仲藜谈到《决定》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债券问题。他说,要改革现行企业债券的行政审批制。如果继续由政府审批企业债券的发行,广大中小企业仍然解决不了融资难的问题,也摆脱不了“企业发债,老百姓买债,政府还债”的恶性循环。改革要采取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相结合的方式,近期目标是减化审批手续,放宽审批额度,改革多头管理;远期目标应取消企业债券的发行、交易、利率、用途和额度方面的行政审批,以市场机制来运作。除此之外,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等各类中介组织,尽快修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条文,为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对于贷款难度远大于大型国有企业的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来说,这当然是好消息。

   利好7: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造,民营银行将借船出海

  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也成为《决定》的一个重要内容。从报告分析,民营企业今后投资金融机构有三大路径:

  一是等待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并上市,民企可以成为这些大型商业银行的股东,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估计国有资本不会放弃其绝对控股地位;

  二是参与由原城市信用社改造而来的城市商业银行的再改造,或参与少量尚未改为商业银行的城市信用社的改造,发展以社区银行为主要形式的中小金融机构,并有可能占据控股地位;

  三是参与改造农村信用社,发展农村社区银行。

  目前我国已先后设立了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12家城市信用社,以及数以万计的农村信用社。因此,对我国银行业来讲,引进民间资本,发展非国有民营银行的路径,既可以是“新设”,也可以是“改造”。有专家认为,鉴于我国中小银行已为数不少,通过引进民间资本,对现有风险不大的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进行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使之走上市场化经营轨道应当是最佳选择。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为农村地区提供贷款服务的主力,但是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出资,解决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在此基础上,实现农村信用社的私有化,理顺产权关系,使其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显然,民营资本在这个领域可以有所作为。

  利好8:积极的就业政策将使民企两面受惠

  (《决定》有两处涉及就业政策。第28条,“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从扩大就业再就业的要求出发,在产业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企业规模上,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第13条,“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这种“积极的就业政策”将从两方面有利于民营企业。首先,从扩大就业的角度考虑,政府将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因为中央已经看到,个体私营经济对于就业增加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狭义的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人员就超过了8000万人,而国有企业的在岗职工人数只有5000多万人,国有企业的下岗分流人员许多被个体私营部门所吸收。因此,在就业成为政府头号政策目标的背景下,以产业形态以劳动密集型为主、企业规模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将受到政策的较多照顾。

  其次,“积极的就业政策”将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充足的劳动力资源,从而降低民营企业的人力成本。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的主要容纳地就是民营企业,今后更是如此。而民营企业使用农民工,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种种限制。《决定》提出令人耳目一新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将十分有助于消除民工进城的障碍。民营企业为使用民工担惊受怕的日子就要过去了。

  (编辑赵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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