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开闸 参股需百亿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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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 07:32 北京青年报 | ||
王旭 银监会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本报讯 昨天,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在刘明康12月1日新闻发布会的短短7天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 据悉,这条将于2003年12月31日起实施的办法共21条,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材料、银监会审批的时间均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对参股的境外机构要求涉及八项内容,包括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该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有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等。 办法同时对银监会办理时间做了近似“苛刻”的规定:银监会自接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办法》中还强调,中资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银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流通股不适用本办法。另外,针对“《办法》为什么将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的上限规定为20%?”的问题,银监会新闻发言人还表示,这一方面是为保证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避免股权过于集中,另一方面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多倾向于高比例持股,为平衡两方面因素,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投资者只有拥有被投资者20%以上股权才能按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相关会计核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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