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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长:中国面临长期反倾销困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 08:4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非市场经济国家歧视待遇减缓贸易增长

  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小刚 发自上海

  “反倾销在很长一段时间将是一个很热的话题,关税贸易壁垒的减少使国家自主控制贸易的手段越来越少,因此一些国家开始利用反倾销诉讼的手段来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一
种产品正常的关税很低,但是加上反倾销税就很高了,这个产品将被挡在门外。”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张玉卿12月1日在上海举行的“WTO体制与贸易保护主义:入世后中国面临的挑战”报告会上对反倾销如是评说。

  来势汹汹

  目前以反倾销案件为表现形式的贸易争端正在成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方式。据统计,2003年1至6月,WTO成员实施的反倾销案件达1258件。世界各国一方面在通过推进公平贸易发展经济,另一方面也在使用反倾销来建立新的贸易壁垒。

  对华反倾销诉讼目前也是中国对外贸易面临的重要问题,特别是由于中国入世时被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条件待遇将给中国带来更多的反倾销诉讼。现在对华使用反倾销较多的经济体是美国和欧盟。

  对其将带来的影响,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资深专家冯军认为,非市场经济条件的歧视待遇在短期内会减慢中国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中国面临15年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因此WTO成员方当局有权否认中国出口企业经济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的。中国的企业和出口产品在面临进口方成员的反倾销诉讼时实际处于一种极为不公平和不利的地位。

  积极应对

  针对目前中国企业面对的比较严峻的反倾销形势,冯军指出,“中国出口生产企业或者行业面对反倾销诉讼,一定要用法律和事实来证明遭投诉的出口产品或者同一产品的行业的生产、供应和销售各个方面均具有市场经济条件。如果这种证明能够获得进口方反倾销主管当局的承认,中国的生产者和出口商就可能直接被承认为具有市场经济地位。”

  冯军认为,中国企业要积极应诉,而且要充分利用进口方成员的相关法律武器,积极选取对中国出口产品有利的“替代国”价格,以争取获得较好的反倾销应诉结果。同时中国要加大研究进口方成员经济体的法律或行政当局的行政法规,将这些法规放在WTO的框架下进行审视,特别是按照WTO规则要求的透明度、可预见性或者预先通知、合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审视,以防止进口方成员当局滥用中国入世承诺条款,保证中国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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