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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张建平、毛晓梅)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将单个外资机构入股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比例由原来规定的15%提高到20%;合计外资投资所占比例如低于25%,被入股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不发生改变。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日上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作出上述表示。
银监会决定,将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最高一档从6亿元人民币降低到5亿元,将第五档从4亿元降低到3亿元;将在华注册独、合资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要求从六档简化和降低为1亿元、2亿元和3亿元三个档次;并进一步简化市场准入程序。
刘明康说,作为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方面,我国欢迎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按照自愿和商业原则,参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为配合银行业有序推进对外开放,做到监管与开放并重,同时适应市场发展需要,银监会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包括外资银行营运资金在内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将尽快发布实施。
截至目前,经国务院同意,我国已有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获准吸收境外投资者入股。其中,单个外资机构入股中资银行的最高比例为15%。
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将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项进一步开放银行业的措施:允许外资银行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济南、福州、成都、重庆,使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增加到13个;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外资银行在这13个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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