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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公布10年以来十大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 14:42 新华网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0周年之际,记者近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各级工商管理机关10年来依法查处大量不正当竞争案件,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制售仿冒商品、虚假宣传、垄断性行业的强制交易以及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点打击。《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工商机关连续多次开展了“反仿冒、反误导”专项执法活动,对重点商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进行了重点检查,在近3年的专项执法活动中,共立案查处各种仿冒案件39663件,案值近11.2亿元;立案查处虚假宣传案件2976件,案值23亿元;对
电信、供水、供电、铁路等垄断性行业的强制交易行为,开展了3年的专项整治,共查处垄断行业强制交易案件2815件;对严重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重点治理,共查处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案件11041件,案值41.6亿元;还加大了对利用企业名称制造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点清查,依法处理了一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有力地保护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针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一贯表现,区分绿(守信)、蓝(警示)、黄(失信)、黑(严重失信)四种情况,分别建立激励、警示、惩戒和淘汰机制。对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发挥震慑作用。

  据悉,10年来各级工商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9.5万多件,案值150.27亿元,罚没金额达21.89亿元。来源:中国经济网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体系日益走向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适应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于1993年9月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0年来,该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实施为开端,10年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工作从无到有,逐步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国务院、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个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方封锁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初步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本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为配套规定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10年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得到不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0年中,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能进行了重大改革和转变,1998年,国务院决定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同时,管理职能由原来主要监管集贸市场转向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2001年,国务院又决定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初步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体系,更加有效地促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执行。目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已经建立起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了公平交易局,省、地(市)、县三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一些地方还成立了专职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办案机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现有执法人员6.8万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人员保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任务和要求。新的形势,对反不正当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我国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件

  据新华网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7日向社会公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10年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它们分别是:

  一、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仿冒“松下”注册商标案。2001年5月,两名浙江人在香港注册的“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Paretionic”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以许可的方式许可广东顺德市容桂区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使用。顺德奇安特电器燃具厂随即在其产品及产品包装箱、说明书上使用“Paretionic”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并冠以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销售。2002年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投诉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专项执法活动,查封了涉嫌侵权产品。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奇安特电器燃具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收受回扣案。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自1995年3月至1996年1月,在购进移 动电话的经营活动中,与供货方私下串通,暗中约定在谈妥基本价格之后每台移 动电话再加价1000元至1500元,该工程公司按加价后的价格支付货款。供货方照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每台移 动电话600元至800元暗中支付回扣给工程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成都市工商局对该工程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57.843万元处罚。

  四、天王电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2001年,天王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简介中对其天王牌手表所获“金桥奖”的评比、颁奖单位及“全国销售量第一”的统计单位作了不真实的宣传。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根据查证的事实认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7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天王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五、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2001年初,金莱克公司浒关二分厂厂长潘辉跳槽到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组织人员盗用金莱克公司的技术资料,生产与金莱克公司开发的JC302产品相似的PRINCESS牌手持吸尘器。苏州市工商局依法认定金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金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金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六、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1999年2月,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新大洲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活动奖项设置为超级大奖――欧洲游40名等。海南省工商局经调查认定新大洲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七、山东省齐河县电业公司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限制竞争案。山东省齐河县电业公司在1999年至2000年农村低压电网改造过程中,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格式合同的形式,让农民和村委会支付施工费和材料费、电工生活补助费、短途运输费、电能表检验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供电部门承担。在农网改造期间,齐河县电业公司共向农民收取了电能表检验费210015元。山东省德州市工商局依法对齐河县电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77059元的处罚决定。

  八、四川沐川县供排水公司按底度计收水费滥收费用案。2000年,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供排水公司在收取用户水费时按照用户计量水表口径大小确定收费底度,每月最低用水量的底度数量是5吨,对用水量超过底度的用户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对用水量未达到底度的用户则依底度收取水费。乐山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并做出相应处罚。

  九、山西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及滥收费用案。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太原市煤气热水器管理办法》,根据此规定,煤气公司对申请办理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燃气热水器渠道不同收取不同的安装费。山西省工商局认定,煤炭气化公司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及用户购买燃气热水器的自主选择权,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22万元。

  十、辽宁省大洼县、东港市对酒类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案。1999年以前,大洼县专卖事业管理局在发放酒类经营许可证时,按照盘锦市专卖事业管理局的统一要求,把经营范围限定为“地产啤酒”。在换发酒类经营许可证时,对经营本地产啤酒的业户放松管理,对主要经营外地生产的啤酒的业户却多次处罚。东港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指定东港市啤酒销售中心独家经营丹东啤酒厂生产的“黄牌”、“特制”等“鸭绿江”啤酒,并限定东港市辖区内其他啤酒批发业户只许经营该中心供应的啤酒。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组成调查组赴辽宁调查,对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做出处理。东港市人民政府和丹东市贸易局取消了对啤酒市场地方保护的做法。(谢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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