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曝光上海拆迁被封杀 有人称报道拆迁属泄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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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 13:48 中国经济时报 | ||
本报记者 谢光飞 11月12日中国经济时报刊载了《为啥怕群众看拆迁报道》的图片新闻,据该报道所涉及的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居民讲,周边地区报刊门市部内的这期“时报”被一抢而光,他们说:“为了使买不到报纸的居民能及时看到贵报宣传党的政策和法律知识的精辟文章,居民们又自发复印这些内容,张贴在布告栏内。”可是,在13日下午当铲除人民日报和中国经济 据说,这样的行为和散布“报道拆迁问题的媒体将被封杀”的言论有一种理由和根据:拆迁问题涉及重大的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有关土地批租、补偿款和城市规划等敏感内容是“国家机密”,不宜随便向外公开,上海律师郑恩宠不就是因为将新华社内参的有关强行拆迁的报道“泄密”而被判刑的吗? 由于“国家机密”这一概念是有关刑事责任的问题,如果是与牵扯方面广、人员众多的拆迁问题联系在一起,就很有必要对它有一个充分的认识。 《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保密法》第八条规定了国家秘密为下列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家建设和武装力量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秘密事项。该条第二款特别强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1990年4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秘密是指泄露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4、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5、妨碍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6、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7、削弱国家经济和科技实力。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这里用列举的形式确定了国家秘密泄露后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情形,即任何一种造成法律后果的泄密行为,都应当与上述法定情形之一相符合。 纵观拆迁领域有哪一个问题与《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的7个事项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对泄密的法定后果的8项规定相符合?首先看拆迁涉及《保密法》中提到的国家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可以说,现在绝大多数拆迁都是商业性的,不是国家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而一些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硬要把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说成是“国家建设”,是有自己目的的,与“国家秘密”无关;第二,如果说有关拆迁问题的情况对外公布,会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更是无稽之谈,实际上,恰恰是行政权力的直接介入,违法、强制拆迁的肆虐给宪法和国家法律秩序造成的颠覆性破坏威胁了社会的长治久安,同时也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现在拆迁已成为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重大而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维护国家的利益和荣誉,法律和新闻工作者在处理涉外关系及其信息交流中更应该慎之又慎,媒体记者特别要遵守党的有关政策和纪律,恪守职业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律尊严;同时我们也应该警惕那些打着国家建设、利益和秘密的旗号谋取巨大私利的阴谋,警惕用“国家秘密”对拆迁户、律师和新闻记者的人身权利进行的威胁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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