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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驱逐恶意欠薪企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 16:54 粤港信息日报

  ——广西、湖南、上海、重庆、江西、河南等省市已相继出台了地方性工资支付法规和规章

  11月17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设委员会出台严厉举措,遏制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并将在全市开展专项大检查——恶意欠工钱的企业将被逐出北京。

  11月19日,广州市政协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对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行风建设评估,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听取了广州市如何避免老板拖欠外来工工资的情况汇报。

  年底就要到了,民工工资问题又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专题综合采写

  记者 鸣戈

  又逢年底,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将背着行李踏上了还乡之路。但越到年底,许多在建筑工地干活的农民工反而陷入忧愁之中:一年来的劳动所得可能会被“老板”们以各种理由拖欠。

  各地政府纷纷出“狠招”

  新华社10月27日播发了《总理为农民追工钱》一稿,对温家宝总理在三峡库区考察途中,为重庆市云阳县人和镇龙泉村10组村民追讨工钱一事进行了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目前,云阳县已经勒令建筑商兑付了近十名农民工被拖欠的3.64万元工钱。从10月29日起,云阳县开始对参与新县城建设的30家建筑商进行审查,看其是否还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并出台规定:一年内若两次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商将被“红牌”逐出云阳县建筑市场。

  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设委员会两部门联合出台的规定,北京市将正式推出一票否决制。今后,无论是北京的还是外地的劳务企业恶意欠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就有权以一票否决制把这些企业逐出本市建筑市场,不许其继续经营。据介绍,在今后的检查和查处中,北京市劳动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这一新原则处理问题。

  除此之外,北京市还就拖欠工资现象作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新措施规定,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不仅劳动部门要责令他们限期为劳动者支付工资和先行垫付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对其企业资质和承包资格作出相应处理,并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北京市为了预防拖欠工资情况的出现,规定今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工程,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如果资金不落实,有关部门不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从12月1日到2004年春节前,北京市将开展联合执法,对全市建筑企业中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被拖欠工资情况进行大检查。劳动部门对于这次检查发现拖欠工资的单位,将明确责令其立即制定补发工资的具体计划,而建委方面目前已经锁定了十几户拖欠工资的企业,将对其予以曝光。另外,对拖欠工钱的建设单位,市建委将不为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日前,广西也出台了《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施工单位无经济能力支付工资,或者承包方欠薪逃匿的,由建设方先行垫付。

  据湖南省建设厅介绍,湖南正对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凡是未能制订切实可行计划妥善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款的地方,不得新建政府工程项目;同时在2004年3月底以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责令限期补发,否则将依法严肃处理。据不完全统计,至去年底,湖南全省共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97亿多元,其中政府拖欠占40%以上,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占25%以上。2002年,湖南全省115万建筑从业人员中,农民工人数为95万,占建筑从业人员的82.6%,建筑劳务创收占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的10.5%。

  上海市出台的《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不仅要补足拖欠金额,还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作为补偿金。

  江西省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视情况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并依法拍卖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河南省将在全省建筑企业试行欠薪保障制度,由用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交纳一定数量的欠薪保障金,专户储存,工程结束付清农民工工资后退还。

  工程“连环债”引发欠薪

  统计表明,目前民工欠薪问题一半以上发生在建筑工地。国务院特别要求有关部门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近日,北京市建委工程款拖欠调查摸底工作结束。据调查结果,截至去年底,全市拖欠项目4321个,拖欠总额为325.75亿元。其中在施项目拖欠914个,拖欠额为90.41亿元,竣工工程拖欠项目3407个,拖欠额为235.34亿元。对此,建委已编制出《2003年-2005年工程款清理工作计划》,并制定了具体举措保证该计划顺利实施。

  有关专家认为:工程转包是造成该行业出现拖欠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关系“硬”的人直接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随后转给包工头,包工头再雇农民工干活。而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靠转包牟取暴利,出现问题就一走了之。农民工是“工程金字塔”的最底层,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最终倒霉的还是农民工。

  “老板也没钱,我能咋办!”——让被拖欠民工最感到无奈的是“冤无头,债无主”。在通州区某工地干活的老许已经有4个月没拿到工资了,虽然老家就在河北,可是没有发工资,老许已经3个月没有回家了。据《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老许不是没向直接“老板”提过工资的事儿,可是“老板”也有难处。老许和工友们告诉记者,他们的“老板”是个包工头,工程款得完工以后才能结清。也就是说,“老板”也只能完工后才能给工人发工资。有的“老板”家底儿厚,有能力给工人一些日常开支,如果赶上自己手头紧,工程多,就只能拖欠工人工资。采访中,老许无奈地表示:“老板和我们都是同村的,大家也不好意思一个劲儿地要钱,撕破脸面大家都不好看,再说活儿也不好找!”老许告诉记者,他们工地上的几十号工人都没和“老板”签协议,“老板应该不会骗我们的!”

  据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辉萍分析,用《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分析农民工讨要工资的现象可以看出,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和农民工三者之间构成了一个很奇怪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发包方是承包方的债务人,承包方是工人的债务人,承包方处于法律关系的中间环节。发包方一般采用完工付款或者分期付款支付承包方工程款,而工人却需要按时得到工资报酬,所以承包方存在着较大的商业风险,如果承包方的抗风险能力较弱的话,就会造成这个既复杂又脆弱的法律关系链条破裂。农民工受损失可能不是最大的,但却是受伤害最深的。

  民工维权留神四个“陷阱”

  厦门大学法学院陈辉萍教授建议,农民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工作之前一定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首先在签合同时,农民工要尽量与发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写明工程名称、发包单位名称、工资结算日期等;二、如果农民工承建的工程是被人转包过的,要特别留意老板的资产状况、联系方式和其他的具体资料;三、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法律时效是两年,而老板拖欠工资常采取的一招就是“拖”,农民工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四、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工资,农民工最好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欠条、人证等。

  法律专家同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由于农民工自己的素质普遍不高,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生存的压力,有时工人和“老板”签订正规合同的可能性并不很大。农民工在投诉的时候提供全面、正规的证据难度很大,有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在接到他们投诉的过程中,应该宽容地对待他们的举证责任,“工人只能有一点点证据,即使欠缺一些要件,相关部门也应该作出有利于弱势群体的解释,这样才能鼓励他们主动维权。”

  政府应带头“清欠”

  湖南对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这一政府带头“清欠”的行为,不仅会对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而且有助于树立政府自身负责而守信的良好形象。

  有媒体对此专门撰文指出:如今,政府投资的一些工程中,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手续不完备的“钓鱼工程”和盲目上马的“冒险工程”占了相当的比例,正是这些个问题多多的政府工程,也将作为投资方的各级政府推到了“欠款大户”的行列,并使其处于一种极为尴尬的境地。这也就是说,政府带头“清欠”对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有着至关重要的带动作用。尤其是政府积极“清欠”的行为,将直接缓解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等日益突出的矛盾,有利于消除诸多导致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和隐患。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更是诚信经济,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理应成为带头遵信守约的“模范户”,而不是违信毁约的“示范户”。此外,由欠款而导致的各类社会问题,也本就是各级政府领导每天头疼不已甚至一直在常抓不懈的棘手问题。故假若各级政府投资的工程成为“欠款大户”,就很容易使政府扮演着一方面暗中“纵火”又一方面忙着“救火”的尴尬角色,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在一“清”一“欠”之间,对整个市场产生的示范效应和连锁反应的后果是有着天壤之别的。因为各级政府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正所谓“打铁先得自身硬”,假若各级政府既是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首倡者,却反过来又是这些规则的践踏者或破坏者,其所起到的恶劣示范效应和连锁反应恶果,恐怕是多少次的规范行动都难以弥补和校正的。

  时下,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也不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失信惩罚机制尚未形成,在这种背景下,各级政府的一言一行都会对诚信建设这一社会工程产生较大的导向作用。故假若政府投资的工程尤其是那些引人瞩目的“形象工程”,也把拖欠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并热衷扮演不讲信用、不守合同的角色的话,就势必会产生恶劣的负面导向。因为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各级政府无疑是处在有重要监管之责的显要位置,而政府带头“清欠”的行为,对那些欠款企业来说,无疑会胜过一道道三令五申的“清欠令”。因此,政府带头着手“清欠”的示范效应不容忽视,也势必会有效带动全社会诚信建设的步伐和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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