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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局长细解中国统计制度系列改革(全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 17:3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20日电 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日发布了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在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和改进中国GDP核算与数据发布制度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讲话全文如下:

  女士们、先生们:

  早上好!

  上周三,即1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和改进中国GDP核算与数据发布制度等工作。现在我受国务院委托,就有关情况向大家通报如下:

  一、关于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调整的问题

  众所周知,普查是国家为了解某项重大国情国力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全面调查。新中国成立以来已经先后进行了12次全国性普查。其中:人口普查5次、工业普查3次、基本单位普查2次、第三产业普查1次、农业普查1次。

  早在1950年我国就进行了第一次工业普查,1953年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但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和没有建立规范的普查制度,时隔35年即到1985年才开展第二次工业普查。

  1994年,为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国发[1994]42号),明确了普查在整个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要求实行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并规定普查项目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等。其中,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各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3、5、7的年份实施;基本单位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在逢1、6的年份实施。从而把普查的项目和时间规范化、制度化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近十年来,中国的普查工作正好走完一个循环。从十年来的普查工作实践看,中国实行的周期性普查制度,是十分必要,很有用处,也是比较成功的。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普查项目设置过多,10年内要进行6次,基层负担重;二是各项普查的时间比较分散,无法提供同一时期并具有内在联系的可比性数据,与国家编制中长期规划的时间也不衔接;三是普查涵盖面不全,没有将属于重要支柱产业的建筑业包括进来,难以全面反映国民经济的整体状况,影响普查作用的综合发挥。虽然认识到这些问题,但要改变普查制度却是很不容易的事情。原本已安排今年要开展第三产业普查,由于受到非典疫情影响,查出的数据不能反映我国第三产业的真实水平。这就促使我们下决心对普查制度进行改革。经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研究,联名向国务院报告,建议对国家普查项目的设置和周期安排作适当调整。

  国务院于今年7月批准了我们的调整意见。调整的基本思路是:将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原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仍然保留,只是将农业普查的实施年份由逢7调整为逢6。概括地说,就是把工业、第三产业、基本单位三项普查合在一起,再加上建筑业普查内容,统称为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

  这样,调整后的国家普查项目,不仅在数量上有所精简,而且在周期安排上也更趋合理。表明中国普查工作正进一步朝着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特别是经济普查的覆盖面更全、数据更新更快,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的衔接更加紧密,资料的可比性、可用性将会得到明显提高;与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也更趋吻合。同时,也有利于各项普查标准的协调统一和普查内容的相互衔接,从而使周期性普查、经常性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互衔接、互为补充。

  二、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问题

  这次国务院决定开展经济普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中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于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进一步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由于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负责地组织和实施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已经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担任,副组长由国务院秘书长汪洋、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朱之鑫和我共同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中宣部、中编办、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同时,国务院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且特别提出,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全国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应当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上述各种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都是犯法的行为。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关于改进我国GDP核算与数据发布制度的问题

  我国自1985年建立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制度以来,计算方法逐步完善,GDP及增长率数据的准确性不断提高,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我国经济发展情况提供了重要依据。

  我国目前的年度GDP核算基本按照预计、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的步骤进行。预计数根据1至11月进度统计资料计算,于当年12月底对外公布;初步核算数根据1至12月进度统计资料计算,于次年2月和5月分别在《统计公报》和《中国统计摘要》上公布;初步核实数根据已有的统计年报资料计算,于次年9月在《中国统计年鉴》上公布;最终核实数根据专业统计年报和部门会计、财政决算等资料计算,于隔年5月和9月在《中国统计摘要》、《中国统计年鉴》上公布。季度GDP数据根据主要专业和部门进度统计资料计算,于季后15日对外公布。

  但是,我国目前的GDP核算制度和数据发布程序仍存在一些问题:

  在年度GDP核算制度和数据发布程序方面,主要是没有建立定期修正和调整的机制。表现在:1、预计数在12月底发布,容易使人将预计数误认为统计数,从而怀疑我国GDP数据的可靠性和严肃性;2、在获取较全面的基础资料后,往往只公布调整后的GDP绝对量,而不相应公布修正后的增长率数据,因为经济增长率指标大家都很关注,似乎一旦公布,就“驷马难追”。这种传统的观念和做法,既难以客观反映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上批评意见较多。

  在季度GDP核算制度方面,主要表现在:1、受一些专业和部门统计资料时效性和统计范围的限制,计算时估算成分较多;2、在获取较全面的基础资料后,又没有对季度GDP初步核算数据进行修正,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3、季度GDP初步核算数与年度GDP最终核实数往往不衔接,造成季度GDP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GDP核算工作,使GDP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可信度,我们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并参照国际惯例,对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进行了改革。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并授权国家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1、改进年度GDP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

  年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进行。与现行做法相比,年末不再公布当年的预计数,初步核算数由次年2月和5月公布提前到次年1月20日对外发布。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数的核算和发布程序没有变动。

  另外,在开展经济领域普查,发现对GDP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时,也要对GDP的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和发布。在作上述调整时,既要调理GDP总量,也要相应修订增长速度。

  2、改进季度GDP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

  季度GDP核算改为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与现行做法相比,增加了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

  3、提高我国GDP及增长率数据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在发布GDP数据时要同时发布与其相关的重要数据,必要时还将公布核算方法。

  4、不再公布月度GDP数据

  除特殊情况外(如出现非典疫情等),国家和各地区原则上都不再对外公布月度GDP数字。

  规范和完善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是我国统计数据修订和发布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们向国际通行办法迈进的重要一步。通过这次改革,将进一步提高我国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使用和了解统计数据,并更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我国的GDP数据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这次只是对GDP核算和数据的发布程序作了初步改进。我们将不断深化改革,把工作做得更好,也真诚地欢迎国内外各界更多地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进一步做好政府统计工作。(来源: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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