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以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中心的城市拆迁冲突,直追农民负担、下岗失业,成为近年来群众上访的又一大焦点。不少地方借“市政拆迁”之名,却作商业经营项目开发,变相掠夺居民房屋产权。很有代表性的一句群众语言是:“房子产权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开发商怎么有权代表我们处置和分配?”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朱芒说,在商业拆迁中,政府拆、政府判难以保证拆
迁户的权利,政府代理开发公司的拆迁实质上是不恰当地介入市场的行为。而一旦介入,政府难免倾向地区投资商而侵犯原住居民的权利。
这是一个简单的事实:政府在城市拆迁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教授说,所谓社会公益性是来源于公众的利益,应直接造福于民众,而不是首先造福于商人,而千方百计“绕道”公共利益谋取商业利益无异于犯罪。
专家高富平曾参与物权法制定工作,他说,公民财产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这已是世界通律。非基于“公益目的”就不能动用政府力量强取公民财产,商业操作的拆迁应以民法为基础,按等价补偿原则处置,否则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非法剥夺。
针对这些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等众多专家建议,应尽快梳理和调整各地制订的拆迁条例与宪法、立法法和各项基本法的法律关系,消除“规大于法”和“法规打架”现象,为解除“拆迁之痛”提供公正的法律环境。
一些专家还指出,我国的飞机票、火车票价格已经实行听证会制度,拆迁补偿价格问题比它们影响大得多,建议每个拆迁项目的补偿价格要经过听证会论证,还被拆迁户参与权和话语权。宋振远周国洪 崔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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