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这次对股票发审委的改革,“希望建立起对发审委委员的问责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一位熟悉《条例》修订的专家说
本报记者苏宁
中国证监会正在借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换届的机会,对这个被称作
“进入资本市场第一道关口”的环节进行体制改革。
“同时,证监会正在修订发审委《条例》。这已经成为目前工作重心之一。”一位知情者强调,证监会为推出上市公司保荐人制度,近期围绕股票发行程序展开了一系列改革:9月底就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工作发布通知,它还在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修订《条例》进行沟通。
有消息说,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提出的修订方案中,将取消对发审委委员“身份保密”的规定,并希望建立对发审委委员的问责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
改革无法回避
目前的发审委《条例》是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9月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
2001年3月股票发行审核由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以后,发行审核体制及《条例》已经越来越滞后于市场。
“客观地看,发审委这4年来在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起到了专业把关和分散审核风险的作用,但确实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证券业内人士普遍有这样的评价。
现行发审委《条例》中规定:发审委除了“当然委员”,其他委员身份要保密,这使发审委工作缺乏透明度。
由于拟发行上市公司急切希望通过审核,一些“中介机构”、“公关公司”便相当活跃,协助公司对发审委员大搞各种“公关活动”。
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召开了几次“集中审阅、集中讨论”方式的发审会,还经常一天同时召开两场发审会,据称目的就是加大中介机构的“公关成本”,尽量减少外界干扰委员正常工作。
有券商告诉记者,目前《条例》规定无记名投票,使得发审委员责任不明确。因为缺少可操作的委员问责制度,缺少社会的监督压力与制衡机制,发行审核的权力集中于发审委;而一旦上市公司出了问题,发审委又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审委委员全部是兼职,人数比较多,而且缺乏明确的审核标准,则难以保证审核结果的公平性和审核质量。”这位券商举例说,“拟上市的公司申报材料一般重达几公斤,委员一两天怎么能看得过来?”
委员将锐减
目前发审委委员为80人。据悉,在新的改革计划中,证监会准备把总人数减至25人。其中,设专职委员10名,证监会内部专业委员5名,由证券业内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的其他专业委员10名。
根据现行《条例》,发审委成员包括证监会专业人员以及聘请的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其中,发审委“当然委员”包括证监会首席稽查、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其他委员的分布是:国家宏观调控部门专家8名;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专家8名;证监会专业人员15名;证券交易所专家6名;国有商业银行专家5名;中华全国工商联专家1名;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科研单位专家5名;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律师协会和其他有关专业社会团体专家8名;证券业内专家8名;大学教授3名;社会知名人士5名。
知情者透露,此次证监会将提出取消“按照部门划分聘请委员”的做法,由证监会在证券业内聘请有职业操守,熟悉会计、证券、法律的专业人士担任委员。
另外,计划取消发审委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限制,并将《条例》规定的委员每届任期从2年改为1年,最多连任三届。
“阳光下的审核”
最为业内人士关注的是,此次发审委改革将取消发审委委员身份保密的规定。
《条例》规定,发审委除了“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不得在发审委会议以外的场合公开身份,不得以发审委委员的名义参加证监会以外的部门、单位组织的活动,不得泄露发审委委员名单;发审委委员不得在发审委会议以外的场合透露发审委会议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讨论内容、表决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委员身份公开,发审委会议有关情况公开,必然使上市审核工作置于阳光之下。”一位券商判断说。
《财经时报》获悉,按照改革计划,发审委会议表决方式将由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以明确责任主体,实现委员权责对等。
“如果拟上市公司认为发审委员与他们存在利害冲突,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委员回避。”知情者说。
委员回避制度还包括:委员在发审会召开前,如果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士有过私下接触或者接受其馈赠,或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判断情形的,应当回避;委员所在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也应当回避。
实际上,中国的上市公司从最初完全通过行政审批来控制风险,发展到目前的核准制,已经有了质的变化,但核准制仍然带有行政色彩,对上市公司质量缺乏市场化约束。
改革复审制
“通过这次发审委改革,希望建立起对发审委委员的问责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一位熟悉《条例》修订的专家说。
首先,完善发审委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强调委员应当保证有充分时间审阅发行申请材料,并在发审委会议上发表审核意见,在投票时还需要简要说明投票理由。
这位专家说,如果发审会提出的审核意见与投票结果有显著差异,证监会可以要求委员适当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另行安排发审委会议对有关发行申请重新审核。
不仅如此,证监会还将建立对委员的监督机制,接受对委员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并根据所查实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如果有干扰发审委正常审核工作的行为,证监会将暂停发审委对发行人发行申请的审核或暂停其发行上市,由证监会直接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同时,一段时间内不受理该主承销商的所有推荐。”他说,这将有利于发审委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一位知情券商还透露,证监会拟取消现行《条例》中关于复审的规定,发审委对每一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发行申请被否决的企业半年后可再重新上报材料,提出发行申请。
现行《条例》规定,对未通过的发行申请,发行申请单位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复审。经证监会同意,由发审委另外一组进行复审,复审申请只能提出一次。
复审制度近来多为市场人士诟病。如有的公司存在许多问题,在发行申请一次被否决后,短期内问题并没有实质性转变,但在复审时却顺利获得通过。在此次《条例》修改中,证监会提出,如果发行公司确实存在一些目前不太明确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大多数委员同意,可对该公司暂缓表决一次。
业内人士分析,证监会正在逐步完善发行上市审核的法规体系,明确发行上市的标准,进一步完善核准程序,使核准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一系列改革的最终目的,在于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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