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国企领导“十条禁令” 违者将一律免职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10日 07:24 新华网 | ||
新华网深圳11月9日电(记者李南玲) 深圳市国资管理部门日前公开谴责深圳石化集团原总经理陈涌庆,指其在任期间经营决策存在重大失误。深圳市还正式颁布实施《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明令国企领导有乱担保、虚报利润、作假帐等行为将被免职。 据了解,陈涌庆1990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3年起任董事长和党委书 鉴于上述情况,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决定给予陈涌庆公开谴责,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经营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国资管理部门还指出,陈涌庆在任期间的主要问题有:在其主持下,集团一些重大经营决策缺乏科学论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经营管理不善;违规为没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造成严重的损失;用人不当,陈在职期间,集团所属的香港公司、美国公司等都有人携款潜逃,造成近亿元的重大损失;违反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为其直系亲属提供担保贷款。 为了制止国企领导的乱担保、虚报利润和作假帐等行为,深圳市纪委、国资办和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十条禁令”,并于日前正式颁布。“禁令”对国企领导人作出明确规定:严禁违反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支付限额以上资金;严禁不按规定对建设施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招标投标;严禁在产权转让中不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严禁在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或越权核销资产损失;严禁在企业改制中对有关人员安置和经济补偿的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严禁保留帐外资产和设立帐外帐;严禁授意财会人员或中介机构作假帐,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隐瞒亏损;严禁将本企业资金用于与本企业产权无关的新企业注册;严禁领取规定外的各种补贴和奖金。“禁令”要求,凡是违反十条禁令之一的最后审批人和主要责任人,一律给予免职处理,在免职之后由纪检执法机关对其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处理。违反禁令被免职人员今后不得在国有企业领导层任职。(完)(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