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公告:12月1日起扩大开放人民币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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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 14:42 新浪财经 | ||
新浪财经讯 日前,银监会发布2号公告,宣布从2003年12月1日起,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四个城市,并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济南、福州、成都、重庆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可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营人民币业务申请,由其逐级转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 银监会将继续坚持稳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对象限制和地域限制。同时,银监会将按照监管与开放并重的原则,加强对在华外资银行的监管,促进其依法稳健经营,加强与中资银行的合作,为我国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3年第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我国将在加入后2年内,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并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3年12月1日起,在济南、福州、成都、重庆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营人民币业务申请,由其逐级转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可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上述四城市。 自2003年12月1日起,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可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现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中国企业人民币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第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包括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可按法规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其逐级转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尚未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在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可一并申请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10月24日 摘自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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