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公约定九宗罪 追赃机制震慑外逃贪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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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 07:37 北京青年报 | ||
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 第58届联合国大会日前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建立、完善境外追逃、追赃机制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曾参与《公约》起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学博士陈正云表示,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已开始研究《公约》内容,以使《公约》最大限度地为我国反腐败实践服务。 陈正云指出,《公约》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法律机制,规定了两种追回机 陈正云认为,境外追赃机制将从心理上给携款潜逃、转移赃款的腐败分子以极大的打击。腐败分子即使将财产转移到境外,最终也将竹篮打水一场空。 新华社电联合国大会日前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消除腐败行为的后果,包括在法律程序中将腐败视为废止或者撤消合同、取消特许权或者撤消其他类似文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法律专家指出,这个规定意味着,从腐败行为中获得的利益都将可能被剥夺。 据介绍,目前我国针对腐败行为采取的惩治措施,虽然也包括剥夺或废止通过腐败手段获得的非法的权利、机会和资格,但大多局限于入学、录用、晋级等个人生活、学习和工作范围。对涉及经济活动的一些合同,往往只对行贿人或单位予以处理,并不取消或者废止因行贿而获得的合同。陈正云表示,在《公约》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研究腐败行为后果的界定标准和范围,以便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 又讯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首次以联合国公约的形式规定了腐败行为的定罪,共分为贿赂、贪污等9种。可以定罪的腐败行为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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