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昨日正式公布《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将对企业总公司及子企业所有账户,以及总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存借款余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规程》要求,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或参加清产核资工作,应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相关决议。《规程》提出,企业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
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此外,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坚决纠正;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认真清查公司总部及所有子企业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对企业总部及所属子企业对内或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规程》表示,企业应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整改措施,包括完善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和子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加强担保及委托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郭凤琳)(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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