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的《瞭望》刊文指出,中国经济犯罪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预谋性计划性隐蔽性越来越强,这成为经济犯罪的两大动向。
文章说,在很多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以合法经营者的面目出现,打着投资的幌子开设公司,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诈骗外,相互之间还有明确的分工。
在广东省公安机关破获的涉及全国20个省、造成损失2亿多元的河源特大票据诈骗案中,3个犯罪团伙既交叉作案,又有明确分工,有专门制假票的,有专门制假印章的,还有专门送票的。在潮汕地区的骗税团伙内部,有的专门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负责联络企业,还有的专门负责从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获得有关退税凭证,形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的“一条龙”链条。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犯罪分子开始由过去利用制度不完善,钻“空子”进行经济犯罪向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经济犯罪发展。
在广东省公安机关侦办的亿安科技操纵股票价格案中,亿安集团在以27亿元资金大量购入“亿安科技”股票同时,累计滚动使用资金48亿元,进行连续性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使该股市场价格在短短3个月的时间内,由1999年10月的26元/股,飙升至2001年1月126元/股。此后,亿安集团有计划、持续性地抛售近3000万股,非法获利4.7亿元。整个犯罪过程十分复杂,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从股票的吸纳、炒作到抛售,各环节相互紧扣,一步操作不当就会前功尽弃,而主犯罗成等人精心构思和组织策划,用最短的时间完成了全部犯罪活动。案发后,则迅速外逃。
为了逃避被监管部门过早察觉,亿安集团在全国各地50多家证券公司开设630个股票账户,然后以其中的299个账户进行互买互卖,其余账户则用于掩人耳目。不但通过分地作案分散风险,而且将犯罪行为置于“正常”商业行为表象下,既逃避证监部门的监管,又为案发后的侦查工作制造了取证障碍。(于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