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吴颖)我国第一个由两局联合制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昨天诞生。
记者从北京市工商局了解到,此次由工商局和市运输局共同制订的《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将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市62家已经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汽车租赁公司统一使用。
据统计,在全国汽车租赁公司现有的5万余辆可租车辆中,北京的租赁汽车数量占到2/5,达到20165辆。北京的汽车租赁每年的运营收入达到8亿元人民币,成为本市公共交通运输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在租车消费过程中因合同约定不清或租赁公司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日益增多,给汽车租赁交易的实现造成了许多障碍。据市运输局汽车租赁处处长潘波介绍,目前消费者反映较强烈的“霸王条款”包括租车超时罚款和年检所占时间照算等。《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将为签约双方提供一个尽可能公平、完备、合法的合同标准。
记者了解到,该文本由术语解释、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单等共同组成。其中的术语解释、通用条款、汽车租赁登记表由两个局统一制订,而专用条款和车辆交接单则由汽车租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为杜绝租赁公司利用专用条款来规定“霸王条款”,在通用条款中还明确规定了“凡出现不合理减轻或免除租赁公司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规定为准”的限制性条款。同时,合同文本还明确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如:租赁公司应交付达到一级标准的车辆、设备及有效证件,否则承租人有权要求租赁公司予以更换。租赁公司应免费提供车辆的保养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的维修服务,并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如果经维修、救援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租赁公司应当提供相应档次的替换车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J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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