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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国资委公开招聘国有公司高级经营管理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19日 15:37 粤港信息日报

  邹爱华(武汉)

  今年9月16日,国资委发布了一个招聘公告声称,为了给国有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部分国资委监管企业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一批高级经营管理者”。

  如果真如公告中所说的,国资委只是起“组织”作用,那么它就是在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可是当我们看一下招聘的“工作安排”时就会发现,国资委行使了应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经理行使的职权,是越俎代庖,是违法的。

  工作安排违反了《公司法》

  国资委的招聘工作安排是:“国资委专门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副主任李毅中同志为组长,副主任王勇同志为副组长,6户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国资委有关厅局负责人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6户企业也分别成立了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从上面可以得知,此次提出申请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能否被聘任,是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来决定的,招聘人才的6家国有独资公司成立的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只是协助前者的工作。虽然此次招聘的6家国有独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都参加了这个公开招聘工作小组,但并不能改变这个小组是代表国资委的性质。

  这与《公司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告涉及的联通、中铝公司、中国通用技术、中外运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国节能投资公司都是国有独资公司,其中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前四者招聘的是副总经理(即《公司法》上所说的副经理),后二者招聘的是总会计师(即《公司法》上所说的财务负责人)。

  按《公司法》的规定,这几家公司招聘的高级经营管理者应由公司的经理提名,由公司的董事会决定是否聘任,而不是由代表国家行使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来决定。国资委的这次招聘工作安排就是违反了这个规定。

  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冲突

  其次,国资委的招聘工作安排也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这一规定同《公司法》的规定相比赋予了国资委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任免建议的职权。

  这个规定同《公司法》的规定是有很大区别的。其一,《公司法》根本就没有赋予国资委涉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提名权。其二,《公司法》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提名权赋予了总经理,而该《条例》却赋予了国资委。该《条例》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我们暂且不论。即使从该条来看,《条例》也只是赋予了国资委的提名权,而并没有赋予其决定权。而从此次招聘的工作安排来看,国资委手中掌握的是决定权,而并不是提名权。

  于己于人皆不利

  国资委此举将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一是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即使在修改后也没有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高级经营管理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来委派。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作为政府机构的国资委的招聘工作安排是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的。如果其行为不加以调整,将对法律的权威产生损害,同时也很难培养普通民众的守法意识。

  二是增加了国资委的工作负担,影响国资委做好本职工作。国资委作为代表国家履行所有者职能的部门,在国有独资公司人事管理这方面,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的规定,它的职权是派出监事和董事,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现在国资委如果将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职责也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由于自己直接监管的企业是196家,将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其三,容易造成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混乱,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来决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当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时,总经理就会对董事会负责,同样,当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经营管理人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时,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经营管理人才就会既对总经理负责,也对董事会负责,这样经营管理人员从下到上是层层负责,相互之间可以减少内耗,提高工作效率。现在由国资委来决定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的聘任,存在着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不服从总经理和董事会领导的可能性,从而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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