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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资金购买家庭财产 个人投资者要交个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 09:17 信息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梁晖茹 通讯员 邓敏虹 李文平)富人如何纳税是今年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个人投资者以企业的名义购买家庭财产则被认为是他们逃避税收的一种方式。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
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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