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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又放宽 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 08:08 中华工商时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发出补充通知,进一步放宽个人和企业享受此类政策的期限和条件。

  通知延长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原来政策规定优惠期限最长截止到2005年底,现在明确,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
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通知将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只要他们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认定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每人每年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通知规定,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原来的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的优惠政策。

  截至目前,全国已经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达到37.6万多人,减免税收19.99亿元。

  【又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决定采取措施,改进各项工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

  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承办减免税等事宜。开辟“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做到“专人负责、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审批”。简化减免税申请审核审批手续,限定审核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使下岗失业人员和相关企业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还提出,对不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或落实不到位的,以及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定擅自审批减免税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6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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