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保险公司获准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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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 17:39 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 | ||
为增强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动性,提高保险公司外汇偿付能力,经商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目前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主要用于商业银行存款,资金流动性工具较为缺乏,一定 《通知》明确,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但是,没有取得该项业务资格的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从事外汇拆借活动,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外汇拆借活动。 保险公司进行外汇同业拆借业务,首先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其次应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签订“拆借中介服务协议”;然后,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中介服务,与境内其它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保险公司办理的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其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拆入资金总额和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0%,单笔拆出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5%。 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是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此项业务的开办满足了保险公司在外汇资金流动性管理方面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改善境内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增强境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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