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银监会央行开会 外资全线突入中资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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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 08:05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见习记者 艾李俊 上海报道 9月4日,北京市东城区工人体育场西路1号,中国银监会所在地。 没有做任何声张,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法制办,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监管二部,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以及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三大部门联手、多家商业银行参与的这次会议,旨在讨论修改由银监会起草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规定》(下称《规定》)。会议传达出一个明确信息——监管层鼓励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 之所以召集上述商业银行,乃是由于它们已有外资参股,而本次会议的一部分就是听取它们的意见。 一位与会人士说,银监会表示,虽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但修改完善后的《规定》将“尽快”出台。三大突破迎外资 “对银监会给出的信息我们是欢迎的。”此次密会召开之前,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公关部经理张丹丹告诉记者。 张所指的,是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于今年8月在上海出席“在华外资银行负责人会议”时的表态。当时,刘明康明确表示欢迎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并透露,单一外资股东可以将持股比例提高至20%,但不会突破25%。消息甫一传出,随即引起强烈反响。 不过,在9月4日的会议中,这项鼓励措施仅是其中之一。《规定》主要在三个方面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放行。 首先,外资企业法人可以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此前,相关规定仅允许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而《规定》将投资主体扩大至外资企业法人,将有实力的外资非金融机构包括在内。 在会议上,银监会表示将在资产规模上对外资企业法人有一定的限制。 不过,有参会代表当场提出,不希望一般外资工商企业介入。该人士向记者表示,对投资主体的限定在《规定》正式出台前可能还会有修改。 其次,《规定》不再以外资入股是否超过中资金融机构总资本的25%作为区分中、外资金融机构性质的标准。之前,外国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累计超过25%的,对该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与会人士介绍,中资金融机构吸收的外资总量即使超过25%,也将按照中资企业对待,并对上市和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执行统一的相关管理政策。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经营范围、经营对象尚且受到限制,中资金融机构当然不愿由于外资的进入,使其等同于外资对待,因此,外资在入股时都尽量避免总量超过25%的临界线。取消了这个硬杠杠,也就扫除了中外合作双方的顾虑。 但是该条款并没有确定外资参股的上限,致使在会上引起争议。据与会人士讲,央行条法司的代表曾表示,希望维持原来的条款不变。上述与会人士也估计,虽然《规定》可能会在外资持股比例上有所改变,“比如最高持股比例不超过50%”,但上限设置应该不会轻易取消。 再次,即是刘明康在稍早前透露的,单一外资股东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可以将持股比例提高至20%。以往的规定是,单个投资人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5%。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专门指出,“对中资金融机构实施救助重组的,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项批准的,单个投资人的投资入股比例可以超过20%的比例限制”。 这意味着,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外资单一持股超过20%的情况。但究竟会不会控制在刘明康所说的25%的上限之内,会上没有确切说法,这也给人们提供了想象空间。外资入股从无到有 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是在2002年年底才由央行明确下来的。 最早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文件,是1994年7月央行发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中曾明确表示,“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均不得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去年。 汇丰银行的张丹丹说,“我们从2001年底就开始和上海银行接触。”而当时多家外资银行也同样在中国寻找投资机会。《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不能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实际监管中的某些做法也已经超出了法律文本中的限制。 2002年底,央行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法制办、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协商以后,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建议修改《暂行规定》,并将修改后的规章定名为《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规定》。 据了解,《请示》建议修改、增添的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外资、个人可以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其中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二是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外资入股比例累计超过25%的,按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未超过25%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监管。三是对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做了一定的限制,即单个法人、自然人对中资金融机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5%。 相比《暂行规定》,《请示》为外资参股中资金融机构给出了政策上的支持,但仍然设有诸多限制。有关人士说,外国资本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多希望获得较高的持股比例及实际经营管理权,若对其入股比例限制过低,会减弱其投资意愿,无法实现监管方鼓励和吸引外资入股的目的。 因此,银监会成立不久,随即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法规予以重新斟酌。一位参会人士转述了银监会的想法——从目前实际看,中资金融机构面对的业务竞争还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中资金融机构引入新的、质量较高的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改善资本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自身竞争力要显得更为迫切。为此,在引入投资特别是引进外资上,政策宜更宽松一些。政策为谁心动? 多位知情人士表示,《规定》的主要影响,一个是放宽外资的市场准入;二是保护国内中小型银行。 据与会人士透露,在前来开会的商业银行中,浦发银行的心情最为迫切。今年年初,花旗银行宣布购入浦发银行5%股份,并计划在2008年之前增持至24.9%。7月1日,针对增持到24.9%的计划,花旗重申:目前享有此项期权,但并无日后必须买入相关股权的义务。因而,对浦发而言,变数始终存在,“(《规定》的出台)当然是越早越好”。 另一方面,《规定》对国内中小型银行将是一个促进。“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资本金缺乏,经营理念落后,鼓励外资进入可以补充资本金,同时带来先进的管理经营经验。”某与会人士表示。 这位人士分析,由于改造现有中资金融机构的成本比较高,若待2006年底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业务限制期限届满的时候,外资更愿意选择设立独资金融机构。只有在目前外资金融机构从事人民币业务受到限制、外资的客户范围有限的情形下,现有中资金融机构对外资来将才更具有投资价值。 “《政策》出台后,商业银行在引进外资时将更明确、更有底。”西安市商业银行行长尹建宏表示,《规定》将有利于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审批程序的简化。以往每个项目都要报国务院批准,将来一般情况的外资入股只需上报银监会就可以了。 不过,一些与会人士感到,《规定》的“线条还是有点粗”。比如外资企业法人的界定、外资持股比例的最终确定等,都有待银监会以后的修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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