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9日电(韦大甘覃广华黄星航)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9月8日在北海市强制执行了一起标的1.5亿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将已被拍卖的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糖厂资产移交给了买受人广西华劲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康糖厂是建于1976年的一家国有中型企业,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至上个世纪90年代末已资不抵债。在历年的经营过程中,该厂多次向中国农业银行铁山港支行贷款,并于19
98年和1999年两年间分别与农行铁山港支行办理了全部房地产和机器设备的抵押登记手续,到1999年底未能偿清。
2000年7月,南康糖厂未征得该厂财产抵押权人农行铁山支行及北海市分行同意的情况下,将糖厂出租给广东省湛江市中运糖业有限公司。银行方面一直对这个租赁关系持反对态度,先后6次给南康糖厂和铁山港区政府发文明确表示反对,认为这是严重的逃避债务行为,应立即停止。
2000年11月和2001年9月农行铁山港支行先后两次就不同的借款合同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康糖厂偿还借款本息1.5亿元人民币。2001年6月5日和2002年3月20日法院分别对两案作出判决,南康糖厂归还农行铁山港支行本息共1.5亿元,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由于糖厂无力偿还债务,广西高院依法对该厂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评估,糖厂总资产价值7975多万元,其中属于湛江中运公司投入部分971多万元。2003年4月25日,由拍卖公司对南康糖厂已评估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广西华劲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6660万元中标。
但拍卖完毕后,湛江中运公司向广西高院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南康糖厂签定的8年租赁合同仍继续履行,在承租期间投入的资金应全额补偿。
广西高院2003年5月17日对此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中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对其投入的部分财产补偿800多万元,对2002年投入的机器维修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不予补偿,对未列入评估、拍卖的部分财产限其自行处理,并在6月10日前自行撤离南康糖厂。但中运公司没有执行判决,导致糖厂财产不能顺利交接。
为保证该糖厂能在新榨季如期开榨,维护买受人权益,广西高院9月8日采取了强制执行的措施。
广西高院执行局局长蓝生昌告诉记者,拍卖所得价款中,2400万元已用于偿还农行债务,3262.2万元汇入铁山港区政府指定帐户,用于兑付南康糖厂历年所欠蔗农蔗款和安置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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