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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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31日 17:0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张毅) 商务部31日发布2003年第4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Purified Anhydride )的终裁决定,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应国内产业申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6日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03年1月7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在 根据商务部公告,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8月31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173500),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0%——66%不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8月31日起5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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