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打击洗钱和外逃腐败分子将得国际公约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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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 07:1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全晓书 赵磊)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法律专家认为,中国批准这一公约,一方面表明中国高度重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并愿意同国际社会在这一领域加强合作;同时意味着中国政府今后将可以在国际公约的保障下,对潜逃国外的腐败分子和恐怖分子以及贩毒、洗钱等跨国犯罪实施更有效的打击。《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0年11月15日经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将于今年9月29日生效。中国政府在2000年12月12日签署了这一公约。 据介绍,此项公约涉及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四大类犯罪,其中有关洗钱和腐败行为的条款,比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更宽、标准更严。“与中国刑法相比,公约对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和反腐败措施的有关规定更严。除了接受钱物的行贿、受贿以外,还把接受不适当的好处也规定为腐败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姜恩柱说。此外,公约还要求缔约国考虑把涉及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务员的行贿、受贿行为也定为贿赂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指出,中国刑法中目前与洗钱犯罪有关的罪名只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和走私这四种,而公约的相关规定则要广泛得多。 由于公约提议各国法律对公约涵盖的所有犯罪规定一个较长的追诉时效期限,并在遭到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处置时延长追诉时效,法律专家认为,这为中国追捕潜逃国外的跨国犯罪分子,尤其是近年来日益增多的携赃款出逃的腐败官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加入公约后,中国的相关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同公约衔接,也更有效地适应中国打击跨国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国梁说。 中国前驻联合国大使王英凡委员指出,虽然公约有些方面与中国法律不完全一致,但它同中国法律并不冲突,而且公约包含有关豁免条款,给了缔约国弹性处理的空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就各国开展执法合作、技术援助、情报共享以及执法人员的培训交流作了具体规定,而中国政府近年来也一直高度重视打击跨国犯罪领域里的国际合作。 本月25日至27日,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犯罪执法合作研讨班在北京举办,重点是讨论双方如何完善地区执法合作机制。中国公安部部长助理孟宏伟说:“这样的合作研讨有利于增进中国与其它国家执法部门间的相互了解,提高合作效率。” 国务院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议案中说,批准这一公约符合中国的利益。据外交部介绍,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公约,其中40多个国家予以批准。(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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