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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三大银行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 09: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北京消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3日下午和24日全天在人民大会堂就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与会委员发言踊跃,纷纷就一些焦点问题畅所欲言。

  在审议中,委员们主要围绕着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风险,如何在央行、银监会以及证券、保险监管部门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如何更好地使银监会的权力和责任
统一起来,如何在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同时促进其健康发展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三个银行法联袂出台为好

  王太岚委员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非常亟需的一部法律,希望成熟以后能够尽快出台。关于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法的修正案,是先出台还是后出台,我认为一起出台更好。

  万学文委员说,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三个法律草案一起审议,也应一起交付表决。银监会已经成立了,但是现在的银监会是无法可依,所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应该尽快出台,使它有法可依。

  张志坚委员说,因为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但目前我们国家金融市场还不成熟,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还比较弱。设立了银监会,既有利于加强银行监管,又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力量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改善金融服务。为加强金融监管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并纳入到法制轨道,这次国务院提请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非常及时。

  傅铁山副委员长说,涉及到银行工作,监管任务从人民银行转移到银监会,就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三部法律草案同时审议通过,而且还要同时生效,不能在监管问题上出现几个月的真空状况,所以三部法律同时通过、同时生效很必要。

  银监会与央行之间应建立起协调机制

  李明豫委员说,为了保证货币政策的正确实施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保留一部分的监管职能是必要的,但银监会的监督管理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要有协调机制,但从草案整个条文看,协调机制不很清楚。如果同一个违规行为,两家各自都去监督、检查、处理,处理的结果又可能不完全相同。因此对中国人民银行保留必要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对于两家的监督管理问题的协调要有明确的规定,避免将来在执行当中发生打架的情况。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建双说,关于风险监督检查的问题,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和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关系的处理和协调上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有些监管行为中,两个机构都可以进行检查监督,就会有两个机构的协同配合问题。因此,谁为主,谁协同配合,法律上要作明确规定。

  张志坚委员说,在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时,要注意处理好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关系。按照中央金融体制改革精神建立的金融监管体制,不是极端的分业监管,而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相互分工、相互协调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要考虑到这方面,并注意与有关证监会、保监会的法律、法规相衔接。

  沈春耀委员说,金融业监管机构现在有三个: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再加上人民银行,四个金融部门各自负责一个方面的工作。但应当看到,金融业是一个整体,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是既有专业分工、又有交叉融合,金融各业的关联性较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相互影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这四家要避免各干各的,就应当有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通过这个机制,沟通情况,协商问题,协调政策措施,重要的问题报国务院决定。这应该在相关法律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银监会权力和责任要统一

  刘鹤章委员说,法律应该明确由谁来监督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它的运行应该以宪法和审计法为依据,建议明确银监会接受审计署监督。银监会自己承担什么责任,涉及一个再监督的问题,应该明确。

  袁驷委员说,赞成采取某种形式来监督银监会的工作。银监会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能,银监会的管理工作做得怎么样,如果没有另外一个机构来监督检查,自己监督自己就有些欠缺,因此建议在银监法里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蒋正华副委员长说,银监会是一个很重要的机构,应该把它的职能加以明确,保证它能够充分地行使它的职能,有一个健全的运作机制。但是另一方面,还要靠很多制度方面的建设,还有其他的监督形式,实现信息透明,使得社会容易实行监督。

  王涛委员说,如何加强监督管理机构的自身建设和外部监督,在法律当中应该有所规定,而且非常重要。由于它的权力非常大,不仅关系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而且牵涉我国的金融安全,牵涉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应该有外部监督机制的规定和具体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赵鹏说,对银行的监督,除了行政监督以外,还有其他的监督。银行业协会就是根据自身发展和金融业的情况,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己制定出约束自己行为的准则规定。

  要维护普通储户的权利

  吴德馨委员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要维护银行业的秩序,保护我们的储户利益,是一个重要的目的,可是在法条里根本就没有规定保护储户利益的任何措施,必须要做一些预警的法律措施。

  有的委员说,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应该强调存款人的保护,要尊重存款人的知情权。现在,许多存款人对银行的经营状况都很不了解,他们在决定把钱存到哪个银行时,往往跟着感觉走。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应该及时准确地向存款人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使存款人能够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了解银行的"信誉度",只有这样,存款人才有可能作出正确判断,减少因盲目存款而造成的损失。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梅芳说,要防止商业银行的乱收费现象。现在修改的商业银行法要加一条收取手续费的条款,主要是从行业部门利益出发考虑的。如果说要加这一些条款的话,建议加两个字"商业银行办理特种业务,提供服务的时候,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手续费",加上"特种"两个字。

  郑功成委员说,银监会最大的功能实际上是防范风险,而防范风险其中一个重要的指标是存款保险制度。它维护的是中小储户的利益,属于公共利益,应当纳入银行监管的职责范围。

  银行法的修改要考虑前瞻性

  周正庆委员说,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改当中要注意解决前瞻性的问题。这次修改的两个法都是1995年制定的,当时银行业对外开放刚刚开始。现在金融业对外开放比过去大大发展了。目前,外国的金融业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三者资金是相通的,竞争当中具有很大的优势。而我们原来立法的时候强调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对混业限制得非常严格。建议对涉及前瞻性的问题要认真考虑,在这次修改中要对一些不必要的限定予以删除,最起码要留有空间。

  有的委员说,总的来说,在银行业的管理方面总的原则应该是严格管理,留有余地。一方面,现在产生潜在风险的因素很多,必须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发展很快,不能管死,否则就限制了我们自己的发展,在竞争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造成了另一类的风险。此外,银行资本充足率8%并不是严格的法定要求,是巴塞尔协议向各国建议的标准。新巴塞尔协议将在2006年实施,我国应尽早确定自己的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说,一个人在银行欠了很多债又跑到另外一个银行借,银行之间为了互相抢客户,造成了客户信息之间像隔离墙一样隔离开来。银行之间的信息不能共享,造成了恶意骗取银行资金的人能够得逞。根据现在的情况,建议建立客户信息的共享系统。

  (上海证券报特约记者沈路涛张旭东记者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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