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官员表示:农村信用社可改组成商业银行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 07:43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肖宾)8月19日,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问题表示,当前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制度、管理体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还存在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的少数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组建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银行机构。具体条件是: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全辖农村信用社资产总规模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组建后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资本充足率达到8%。 银监会负责人同时表示,全国3万多家农村信用社将逐步由国家银行监管机构交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这项工作率先在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江苏8省(市)进行试点。管理权限下放后,省级人民政府将不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省级人民政府不得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1997年到银监会成立前,农村信用社一直是由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