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调查:云南“钢铁巨骗”诈骗巨额贷款始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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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 11:54 新华网 | ||
新华网昆明8月18日电(冯丽萍) 云南一伙“钢铁巨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188亿元、骗取金融机构贷款2.1991亿元。日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这10名罪犯无期至一年刑期不等。宣判后,无一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志帮1993年与他人合伙创办宜良德昌股份有限炼钢厂。1996年,股东李发昆经营的呈贡县银乐轧钢厂与南京钢铁厂发生经济纠纷,德昌炼钢厂因为呈贡 存款到安宁办事处账上后,杨元、保贵平即通知王家义,以金方公司的名义与安宁办事处签订贷款协议,并由“志帮钢铁集团公司”担保。而金方公司和志帮公司,一个没有借款人资格,一个没有担保人资格,杨元和保贵平对他们的经济能力和负债情况根本不作调查核实,便在抵押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向金方公司发放贷款83笔,本金总额21991万元。金方公司贷款后,借给志帮公司1624万元、借给大志线材厂3620万元,其他贷款均用做归还贷款、支付“投资回报”、归还旧债等。至案发前,金方公司仅归还本金5089万元。 昆明中院判决:杨志帮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家义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吴其林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杨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保贵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董小平、李兴旺、金德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杜庆强、张常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0名罪犯在宣判后无一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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