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国资授权立法启动 3大焦点凸显变革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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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7日 11:01 21世纪经济报道 | |||
国资授权有无必要、授权经营与公司经营有无抵触、能否超越股权管理底线(引题) 见习记者 吉力 北京报道 “不能顺畅流转的财产权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权。现代商业社会中,资产应该在流动中保值、增值。”在8月14日的一场国资立法研讨会上,一些专家发出了这样的声音。 当日下午,北京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资委办公楼1809会议室,《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小组召开了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立法专家座谈会。民法专家王家福、中国商法协会会长王宝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部分专家和律师代表参与了讨论。此前一天,国资委曾召开191家国有大型企业的专门讨论会,听取了企业的意见。 在讨论中,一些立法专家指出,中国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一直存在制度上的障碍。此次《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的草拟,应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等相关国资配套法规相协调,为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转让提供一个通道。从而推动国有企业根据自身需要灵活利用社会资金。 这一系列立法工作很有可能令人联想到二级市场的国有股减持,但在这次会议上,起草小组并未提及这方面的问题。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此前曾表示:“国有股的减持和转让必须做,只是现在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国有资产的流动、重组要既谨慎又积极。” 与此同时,在国有资产授权内容方面,与会专家形成了三种具有典型性的意见: 一种观点是,国家不可能对每一个国企实行亲自管理,所以授权是必须要存在的。 持这一派意见的人士认为,授权的内容是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即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反对意见指出,这三种权利是《公司法》中对于股东权利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绝大部分是公司形式,国家通过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理应享受这些权利,无须通过任何性质的授权获得。并且授权对象是企业自身,授予其受益权是不可想象的,和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初衷不符。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提法本身就有问题,所谓的“授权经营”与公司经营从根本上是抵触的。根据《公司法》的对于股东权的规定,国资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以代表国家投资者的身份对企业行使受益、选择管理者和重大决策等各项权利。 一位与会专家表示,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每一次授权都会导致“代理成本”的增加,而在制度设计没有需求的时候,这种“代理成本”本身就是一种浪费。 这位专家进而认为,国资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国有企业各自的形式进行不同的制度选择,或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选择管理者并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或者按照《信托法》的规定,行使受益权。 第三种意见更具典型性:由于国有股东的特殊性,授权经营在一定层面上是有益而且是必要的。但授权经营只应该以股权管理为基本定位,不能超越这个界限。因此,授权经营应当处理好与《公司法》的关系,应当充分尊重《公司法》,而不是用新的规定去取代《公司法》。此外,授权经营应当采取市场化做法,譬如,对于授权对象的选择不应该仍然沿袭行政方式,这样才有竞争,对于授权方式,应当采取法律化手段,通过法律的手段将授权内容确定下来,并使授权经营当事人尤其是被授权人受到法律的拘束和制约。 持这种意见的人士还指出,不能将国外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办法直接照搬到中国来,在西方国家,其国有企业是非主导企业,数量少,而且这些国有企业大多具有公用企业性质,并非以营利为其主要目的。而在中国,国有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数量多并且普遍具有商业性。因此,对中国国有企业的管理反而应当尽可能采取和吸收西方国家对非国有商事企业的管理方式。 据与会专家分析,由于《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涉及数万亿国有资产的得失,牵扯问题过于敏感,由于目前国内缺乏足够的经济、法律理论支撑,讨论中分歧又比较大,因此在日后的具体起草过程中,可能借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做法,对于那些探索性的、有争论的问题,只做出原则性规定。 起草小组的一位人士则透露,由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国资委设委之初前提性的立法,所以从起草到正式颁布仅仅用了两个月零22天。而《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作为专门性法律,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因此需要更长的时间。这位人士预测,可能的出台时间将是明年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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