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争议多 中国暂不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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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 10:11 经济参考报 | ||
巴塞尔委员会的新资本协议自5年前开始修订以来,一直备受争议。美国明确表示将不全面执行新协议,银监会日前公布的刘明康给巴塞尔委员会主席卡如纳的信函中也称,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后,中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 新协议的要点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制订银行业监管标准的主要国际机构,该委员会在现行国际标准(Basel 1)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银行就其风险应持有“监管资本额”的国际标准,即《新巴塞尔协议》(Basel 2)。 新协议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组成。虽未改变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但新协议调整了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大幅度修改了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并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 原资本协议在1988年通过实施,协议的核心就在8%的资本充足率,即银行的核心资本必须达到风险资产8%的比率,风险资产根据不同种类的资产按照不同的风险权重计算得出。但在贯彻过程中,每个国家也根据国情拥有对8%的自主解释权。何种贷款需要纳入8%的约束范围,仅由本国银行法来决定。 新巴塞尔协议的最大变动就是,把某些风险资产的风险率提高到100%以上,而从前仅算0%到100%,例如对资信不良的借款人的贷款风险规定为150%。按照新资本协议,信用制度不健全国家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将大幅提高。 此外,谁来决定借款人的资信也是一个关键问题,美英金融专家根据本国驾轻就熟的企业评级制度,主张引入外部评级尺寸,评级好的企业的风险系数可减低到50%,评级差的企业风险系数高达150%。而欧洲国家没有企业评级的传统。最后,德国提出折衷办法,各国监管当局接受商业银行本身对借款人的内部评级制度,并不一定要完全根据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为准。 存在争议之处 根据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的测算,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大型国际活跃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总体上将保持不变。然而,大多数非十国集团国家无力采用内部评级法。虽然,新协议还设计了一个适用于不发达市场的简化方法作为标准法的替代方法,但各项方案都无法通过降低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补偿纳入操作风险后出现的资本要求上升。因此,非十国集团国家的总体资本要求提高将不可避免。 由于风险资产测算方法修改的巨大影响,不仅发展中国家,美国也明确表示将有选择地推行新资本协议。 美国货币监理署4日以公告的形式,对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互济储贷机构监理署在《联储登记》上发布的《条例草案预告》、《信用风险监管指引》和《操作险监管指引》进行了评论。这三个文件首次对美国如何实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条例草案预告》明确了“强制施行”新资本协议高级法的银行所须达到的标准(资产超过2500亿美元或国外资产超过100亿美元),对这些“强制施行”的银行提出了监管要求和实施的时间表。按照这一标准,“强制施行”协议的银行数量不到20家。对于自主选择施行新资本协议的银行,要求必须满足与强制施行银行相同的监管要求。而对于不施行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则将继续执行目前的资本监管规定。 中国暂不执行 新资本协议成文公布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修改不断。作为巴塞尔成员国,中国一直执行原资本协议,但在四家国有银行中,只有中国银行达到了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于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明确表示,中国将暂不执行。但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中国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在内。 中国银监会认为,新协议主要考虑的是十国集团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的需要,并且是在十国集团国家内部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的。与实施老协议相比,新协议只能在很小程度上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但同时会提高整个中国银行业的资本要求。而且,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协议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新协议还可能会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特别是对他们海外的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是来自市场压力。 中国银监会对新资本协议进行了定量影响测算,参加测算的五家银行的规模各异,其合计的总资产占到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48%。测算结果表明,按照标准法计算,总体上银行的资本要求提高了12%。按照标准法计算,五家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总体上升了9.02%,其中信用风险的贡献率为5.19%,操作风险的贡献率为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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