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的责任边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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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 16:16 法制日报 | ||
李曙光 8月4日,中国首例会计师事务所诉证监会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无论此案结果如何,它都代表了一种趋势,证券市场中各主体的权、责、利关系应依赖法治的框架来划定。在此之前,以证监会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也已有几例。证监会的屡屡被诉,并非证监会的监管出了问题,而正是市场日渐成熟的表现。 一个成熟的资本证券市场,一般以下主体构成其稳定的基础:成熟的上市公司、成熟的投资者、成熟的中介服务机构、成熟的监管部门。然而,即便在一个成熟的市场中,这些主体的行为也时有犯规出错的可能,这一方面是由于成熟的市场不会一成不变,市场规制的框架总是有其纰漏的;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主体总在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在利益追逐过程中由于故意和过失的原因而侵害到他人的利益。这样,在市场主体犯规出错的情况下,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均衡会被打破,整个市场的良性运作会受到影响,这时,通过法院和法律程序来解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冲突关系就属必要了。对一个不成熟的市场来说,这种对法治秩序的依存度更高。 这一次,权利与责任争议的中心是市场中介——会计师事务所。在此案中,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已是不争的事实,问题是,中介机构在其中又应承担何种责任呢?中介机构责任的边界又在哪里? 在证券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视为市场公正的“看门人”。会计师制假造假,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这是毫无疑问的。在此案中证监会认为河南华为承办审计业务时“未勤勉尽责”,没有尽到审计之责,应该承担审计责任,对其开出了罚单。而河南华为不服,他们认为自己是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作出审计,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纠正了被审计单位的诸多错误和不实会计记录,被认定“未勤勉尽责”的依据不足,导致报告部分内容失实的原因完全在于企业。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会计师的如何作为可以称之为“勤勉尽责”?这恰是我国现行法律的盲点。 在公司法中,公司董事的“勤勉尽责”被描述为:履行义务时必须(1)怀有善意,(2)要像一个正常的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行义务,(3)采用良好的方式。根据“业务判断规则”,董事会基于合理的信息作出的具有某种合理性的业务决策不会引起董事的责任,即便这个决策引发灾难性的后果。 与公司董事的责任比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勤勉尽责”要求可能更严格。在财务报告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信义义务范围更广,首先,基于上市公司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尽职审计,完成其合同义务,对客户负责。其次,尽管会计师事务所与投资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合同关系,但由于证券市场的强制信息披露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将成为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依据,会计师应对投资者承担信义义务。再次,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市场中介,在证券市场中代表一种客观、中立、公正的评价,对整个市场起到道德示范作用。 因此,判断会计师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做到“勤勉尽责”,除了一般的标准之外,还应有一些更严格的要求。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造假行为和事件频繁,投资者利益极易受到损害。从这个角度来说,以更严的要求、更重的责任和更厉的处罚,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似乎并无不妥。然而,从一个日益法治化的市场角度来讲,任何市场主体都有其一定的责任边界,即便是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应该对整个市场承担无过失责任。因此,在法律上需要一套用于甄别责任的技术性标准和手段。 于是,在中介机构责任边界划定的基础上,河南华为这一案件的处理就变得简单了,法院要做的是一个事实判断:河南华为的会计师在履行义务时是否怀有一个理性会计师所应有的最大谨慎之心,是否怀有善意和采用良好的方式?同时,是否在履行业务时是否相应考虑了自己应尽的社会义务?河南华为和证监会都应用扎实的证据说话。而法院应通过此案的受理在证券市场上树立一个衡平司法而又反映证券责任特征的案例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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