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再贷款偿还情况不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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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4日 18:41 《财经》杂志 | ||||
据《财经》杂志记者于宁报道,1997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清理整顿各类金融机构过程中,向地方政府发放的1411亿元再贷款偿还情况不佳。专家们指出,以央行再贷款解决问题金融机构,无异于将不良贷款“货币化”,此举可能为中国货币政策带来不少难题。 据了解,1997年以来,在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城市“三乱”(即乱批设金融机构、乱从事金融业务、乱集资)过程中,为解决被撤销金融机构支付 截至去年10月底,经地方政府承诺还款的为1031.2亿元,其中,用于清理信托投资公司的有296亿元,用于清理城市信用社的有188亿元,用于清理供销社的有71.1亿元,用于清理农村基金会444.1亿元,用于治理金融“三乱”及其他32亿元。 去年11月底财政部金融司和各省财政厅金融处在江苏镇江召开的“2002年全国金融财务监管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会议”上,财政部披露,截至2002年上半年,有19个省(区)不同程度存在欠还本息的问题,占借款地区总数的73.1%。 据悉,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等原因,这几年只有少数省份可以按时还款,能够提前还款的只有广东省。 利用央行再贷款化解风险是一种应急措施,但这种做法能否长期实施,是一个问题。 专家认为,由于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未充分考虑中央、地方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没有任何参与最优决策的主体对坏账负责,90年代以来的各项金融改革收效甚微。那些改革虽然对发展金融事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造成了道德风险的加剧。一系列改革都以向中央撇账为基本行为特征,以坏账积累为基本体制性后果。 事实上,再贷款处是央行货币政策司下设的一个部门,发放央行再贷款是央行投放基础货币的一种方式。将部分基础货币投放于债务兑付,是否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呢? 世界银行高级金融专家王君认为,从本质上看,滥用再贷款这项制度安排解决资不抵债金融机构的问题是违背中央银行法精神的,也不符合国际通用的最佳做法,实际上是把本应该由财政支付的转嫁到了央行。 高盛公司董事总经理胡祖六则认为,用央行再贷款提供救济资金也是权宜之计,从中长期来看是不审慎的。 央行研究局局长谢平认为,利用“最后贷款人”职能来投放基础货币,实际就是把部分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货币化”,这是角色冲突,在中国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此例一开,可能为新世纪中国货币政策带来不少难题。 再贷款的出现,是上世纪末整顿地方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出台的。1999年3月开始,全国2万多家农村基金会陆续开始清理整顿。在此期间同处于整顿状态的还有城市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 在全国性的金融整顿过程中,很多金融机构遇到兑付问题,而在广东曾经蔓延为区域性的金融风险。1999年底,广东省申请到了380亿元的央行再贷款。 200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规定撤消金融机构用于兑付个人债务和合法债务的,均“个案处理,按程序报批”。央行再贷款解决地方金融风险后遗症,至此有章可依。 在处理地方金融问题上,中央政府的基本精神是:“谁的孩子谁抱”。但时至今日,有些地方政府仍然难以接受:“金融机构是央行的亲儿子,现在让养父来承担责任。”抱怨最大的就是利息问题。 而央行一些人士则认为,地方金融机构的问题大多是地方政府干预造成的,并非监管失责。责任和债务如何划分,始终说不清楚。 全文见8月5日号《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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