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管理细则行将出炉 就控股等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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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 07:5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外国人身险公司可申请设立合资人身险公司,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使其所持股份超过总股本的50% ●外国财险公司分公司在改建为独资财险公司三个月后,就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本报北京电(记者段春华) 记者日前从有关方面获悉,保监会已经制定出《〈外资保险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包括外资的控股比例、注册资金、改建、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 按照规定,外国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合资人身保险公司,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合资保险公司总股本的50%。且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使其所持合资保险公司的股份超过该比例限制。同时,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在开业一年以上,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其总公司可以申请将该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在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三个月后,就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但同时拥有财产险、人身险和再保险业务子公司的集团控股公司,不论其代表处是以集团公司或其中一家子公司名义申请设立,该代表处只能用于申请设立一家财产险或者人身险或者再保险公司。 根据规则,《条例》生效前已在华设立或获准筹建但尚未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不足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应在该细则生效后二年内补足;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不得增设分支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营运资金不足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不得改建为独资保险公司。 此外,外资保险公司设立一年后,即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在最低资本金人民币2亿元基础上,每申请新增设一家分公司,资本金需增加人民币2000万元。若已达到规定额度的,申请设立分公司时可不再增加相应的资本金。当资本金增加到人民币5亿元后,在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情况下,新申请增设分公司无需增加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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