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冲击中国公共政策 专访人大教授毛寿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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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 19:22 财富时报 | ||||
我们不能再重复“出现一种情况制定一种政策”的老路,面对自然界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我们应该拿出从容稳定的应对方案 本报记者 陈东海 上海报道 SARS肆虐之时,中国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出台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如 《财富时报》:联系到前不久非典时期,国家经20多天高速出台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我们现在的应急机制,似乎还是停留在一种“出现一种情况制定一种政策”的水平上。您怎么看? 毛寿龙:行政部门立法,主要看行政部门有没有积极性,有没有精力,是否能够行动起来。比方说SARS,一开始并不重视,后来影响到全国人民的健康了,这才紧急立法。所以,很多法律,如果与行政部门当前工作无关,就很难制定和颁布。这是我们行政立法存在的一个很大的问题。 《财富时报》:我们目前在遇到这些突发的灾难事件时,国家的处理思路还沿袭着“轻灾重救济”——即“重灾中救助和灾后重建,轻灾前预防和应急”的老思路。您如何看呢? 毛寿龙:这个与我们的行政考核制度有关。资源都用于当前中心工作,只有当问题成为中心工作之后才受到重视。国家应该建立公共政策的公共决策机制,领导干部的公共考核机制,公共资源的公共分配机制即公共财政体制,公共问题的公共选择机制。 《财富时报》:在今年淮河水灾中,由于启用行蓄洪区,仅安徽省就从行蓄洪区迁移出了近百万的居民。而对于这部分群众的损失,按照2000年我国颁布施行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政府只能提供这些地区年平均生产值的50%,那么剩下的这部分怎么办?为什么没有提到国家全额补偿? 毛寿龙:由于蓄洪行洪政策导致的损失,应该给予全额补偿。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补偿应该由受益者支付。所以,首先是受益区域应该给受害区域进行财政补偿,其次是国家给予补偿。 《财富时报》:我们以前的观点,都是遇到大灾大难,什么补偿都由国家来给。现在您提出了“受益区对受害区进行补偿”,为什么要这样做? 毛寿龙:抗洪救灾,既是全局性的,也是局部性的公益活动。全局性的公益活动,体现在一旦不抗洪,将影响全国的交通和经济,因为灾区经济是全国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灾区资源和生产力的破坏,影响全国经济。比方说,淮河的洪灾情况,直接影响到京沪大动脉的安全。局部性的公益活动,主要体现在抗洪救灾,有利于灾区人民,现在就是有利于淮河流域受洪水影响的人民。当必须分洪时,抗洪救灾必然成为部分行洪区人民的私害物品,但全局收益得到提高,给其提供补偿,是应该的。另外,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不受灾地区给受灾地区给予支持,也是国家内部转移支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财富时报》:我们探讨了抗洪救灾中的法律建设问题,那么,我们目前在这方面的管理机制又是怎样的呢? 毛寿龙:1993年之后,我国提出救灾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制,但原则是有,具体执行标准却不明确。分级负责制原则是有道理的,但运作起来有困难。因为条块体制太复杂了,很不便于操作。我认为,最理想的机制,可能还是建立一个区域性的抗洪救灾协调指挥机构,依法得到授权,可以依法调动资源,并依法运作抗洪救灾,其赔偿也依法进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财富时报》:据最新的消息,中央财政紧急拨付2亿元特大防汛补助费支持抗洪。而在抗击非典的时候,国家也是在事态严重的时候,紧急下拨了20亿元的抗非典专款。是否可以考虑参照类似于养老保险金、公积金等,建立一种“紧急事件”资金?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家在财力上的负担,另外一方面,又可以更加灵活及时地对这些紧急事件做出反应。 毛寿龙:灾难是危机性的事件。事到临头,才紧急动用资源,这不利于解决危机性的问题。但是,在灾难之前做好完全充分的准备是不可能的,但做好一部分准备,对可以用于救灾的资源有一个比较好的了解,编制救灾资源目录,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 至于资金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改变领导人决定财政支出和行政部门决定财政支出的现象,让公共选择机制来确定财政的分配。到时候,遇到类似的灾难事件时,要不要拨款、拨多少款,都是由这种制度说了算了。这样,才会有比较多的财政可以用在那些领导和部门不重视,但对公民非常重要的方面。 资源来源方面,不能仅仅是依靠中央财政,我们应该鼓励建立民间的基金,尤其是救灾的基金。我们现在很大的社会资源都是“藏富于民”,充分调动这部分的资源,能够大大增强我们在救灾方面的实力,又能减轻中央的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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