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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房屋拆迁5项制度 财产权受侵害可举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 11:48 东方网-劳动报

  编辑:祁贺 作者:王德毓

  东方网7月18日消息:从即日起,动迁户财产权受到侵害,动迁组工作不到位,动迁户可以立即举报。为保障动迁户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与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建立房屋拆迁的公示、信访接待、举报、承诺和监管等5项制度,并将在黄浦、卢湾两区先行试点,8月上旬向全市推广。

  据悉,上海在过去10年中累计拆除各类房屋约4000万平方米,动迁安置城市居民约82万户,有效地支持了市政建设,加快了危棚简屋地区的改造,使城市面貌和市民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在拆迁过程中,对房屋所有人财产权保护不够、拆迁人或拆迁单位行为不够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杜绝这些现象,上海市建委及房地局发布了房屋拆迁5项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公示制度。要求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公告的同时,在拆迁基地范围内必须设立公示栏,公示该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方案、评估单位及其负责人等相关内容。

  信访接待制度。要求动迁单位在动迁公告之日起在基地设立信访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动迁单位自身能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不得推诿,不能解决的也要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举报制度。要求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部门在每一个拆迁基地设立举报箱,并由区监委派专人定期开启,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根据职责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承诺书制度。要求在申领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及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与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订拆迁基地《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严格依法动迁,严禁不文明行为及对未签约居民户断水、电、气、通信。

  监管制度。要求各区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牵头,由监察、政法、信访、建设、房地部门组成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监督,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化解由拆迁引起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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