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应把商业银行当作一个公众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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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 09:59 法制日报 | ||
李曙光 近来,媒体报道的一则新闻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即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正副行长双双被免职。联想到中国银行近来出现的王雪冰案和刘金宝去职事件,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种种猜测。 应该说中国银行的问题不是银行界的一个孤立问题。6月25日,国家审计总署的审计报告披露,在审计建设银行及其分行2001年资产负责损益情况时,发现其存在较突出的违规经营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涉及10亿元的虚假按揭贷款。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问题都暴露出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大的漏洞,使我们不得不关注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风险和安全问题,进而深入思考:应该如何给商业银行定位,使其资产运行质量高、且安全稳定? 中国一些商业银行的状况堪忧,有多方面的表现:经营效益差,资产运行质量不高,呆坏帐严重,竞争力不强。其原因也有多方面,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们的许多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并不是真正的商业银行。他们普遍地没有建立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没有客观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制度,因此比较容易出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涉及到对商业银行的定位。传统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具有与其他行业明显不同的特殊性,银行不仅是一个高负责经营的特殊行业,而且它的存贷业务也涉及到许多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因此,银行业被认为是不宜进行信息披露和公司化运作的一个行业。 2001年“新巴塞尔协议”草案,对这种理念提出了公开的挑战。这个文件认为,商业银行是一个公众公司,它具备公司组织形式的所有特征。而且在资本流动性非常强的现代市场中,银行没有什么特殊性。因此,它应该象现代公众公司一样,建立类似的公司治理结构,理顺委托代理关系,建构内部制衡、外部制约的治理机制。用市场的力量来推动银行合理配置资源,控制经营风险,实行竞争中的优胜劣汰。 “新巴塞尔协议”的理念实际上指出了我们商业银行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即商业银行要成为市场上一个真正的法人主体,以利润最大化为其唯一的经营目标,合理建立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配置关系。银行作为一个与上市公司一样的企业组织,同样也面临着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这种治理结构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内部治理结构,形成一个银行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一个良性制衡机制,同时应聘请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来强化这种内部约束;另一方面,银行还应该形成一个外部的治理环境,构建一个由银行监管部门、存款人和贷款人以及公众利益相关者等组成的外部环境制约机制。 同时,商业银行要象公众公司那样对银行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披露,既要披露风险和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又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既要披露银行定性、核心的信息,也要披露定量、附加的信息,使现有的商业银行完成其商业化和资本化运行的转型。 当然,把商业银行当作公众公司,是否要与公众公司一样建立完善的退出市场的机制,这是一个敏感复杂的问题,银行破产会带来比一般公司更广泛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尤其如此),但不能据此排斥银行有破产的可能。没有破产淘汰和退出市场机制,商业银行就永远不会把自己放在竞争者的位置,就会“躺在大树底下好乘凉”,一旦发生金融危机,那时带来的市场和社会风险会更高。 至于如何使商业银行改革成一个公众公司那样的市场主体,按照公众公司的标准,来经营竞争,则要有赖于我们下一步商业银行改革的力度,也有赖于建立完善的银行监管体制、并对现行商业银行法、破产法进行修订完善等制度性手段。 免费注册上网开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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