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颁布公务员“9大纪律5项鼓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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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 07:58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 据羊城晚报报道,经过3个月的酝酿修改,《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范》)已经正式签发,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包括公务员被有效投诉3次就要轮岗或降职。《规范》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鼓励的5大行为、应当履行的4大行为以及不得有的9大行为,对公务员违反《规范》中所规定禁止的行为的,将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规范》出台后,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所在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并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件件落实。《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以下9方面的行为———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按照所在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 三、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四、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 五、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六、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七、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八、揽权诿责,以情代法,徇私枉法; 九、其他与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公务员若有所列9大禁止行为之一的,除责成其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两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3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轮岗或降职;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3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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