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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7月进行实施阶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 14:09 南方日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减轻、规范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继土地改革、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积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更好地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障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解放与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基本目标。

  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镇级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三)基本原则。

  1.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的原则。坚决制止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农村税费改革,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农民负担要减轻50%以上。对改革前有直接负担的农民,要做到户户减负。

  2.统筹兼顾的原则。从全省和当地的实际出发,在保证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兼顾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在保证适度的财政性教育投入和农村教育基本需求的同时,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作的需要。

  3.科学规范和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以农业税为单一税种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明确规定农民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执行和群众监督。

  4.配套改革的原则。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与调整合并镇和行政村建制、镇级机构改革紧密结合,与调整农村学校布局、核定学校教师编制紧密结合,与完善县镇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紧密结合。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镇统筹费、村提留、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二)取消屠宰税。

  (三)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取消上级基本建设投资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做法,切实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

  (四)合并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实行单一税种。从有利于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出发,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烟叶是国家计划生产、国家统一定价、统一收购的特殊农业产品,在一定时期内仍暂按农业特产税适用税率在收购环节向收购商征收农业特产税。

  农业税按照核定的农作物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

  1.农业税常年产量的核定。按1998年前5年水稻的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核定;非种植水稻的土地按其生产能力折算成水稻的常年产量计算。各地要从减轻农民负担的基本目标出发,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实事求是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尽量细化测算,合理确定常年产量。常年产量核定的原则如下:一是实事求是;二是就低不就高;三是绝大多数农户能够接受认可;四是同区域、同类型、同等级土地大体一致;五是对种植大户给予适当照顾。具体核定办法由县级以上政府在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时确定。农业税常年产量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保持长期稳定。

  2.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以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实事求是地落实,对尚未发包的土地应明确承包者,纳入计税土地范围。计税土地要分解到村、农户,力求避免“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同时对违规占用,按规定不能核减的计税土地,要明确占地单位或个人为农业税纳税人。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调整的政策如下:

  (1)国家、集体历年依法征、占用的应税土地,已经批准免税的,或经国土部门批准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据实核减。

  未办理批准手续已经占用了的耕地,要补办批准手续。对因农民自身原因用地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不予核减。

  (2)经国土部门批准征占但尚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先核减计税面积,再缴纳耕地占用税或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二是保留计税面积,税负由征占单位或个人承担,待补缴耕地占用税之后再予核减农业税计税面积。

  (3)对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学校、交通建设,标准内的农民宅基地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损毁的应税土地,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

  (4)已改变农业用途的,如退耕还林等,按计划批准数核减。造林绿化后,易遭野兽破坏、耕作条件恶劣的山坑、山洼地,不纳入计税土地面积。

  (5)对第二轮承包没有发包的土地,以及新开垦、新移民等免税到期的计税土地,原则上纳入计税面积。

  个别地方群众对计税面积分歧较大,农民又有强烈要求的,经县级政府批准,可由县级财政、国土、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农民代表联合组织重新丈量。

  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须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3.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要本着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由省政府统一规定。农业税计税价格按每50公斤稻谷45元确定,长期不变。

  4.调整农业税税率。农村税费改革后,全省农业税税率统一规定为6%,保持长期稳定。

  5.任务下达。农业税任务以货币额下达到农户。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任务要及时进行调整。采取“税跟田(地)走”的办法计征。

  6.农业税减免。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政策执行。种植大户由于税随田走而增加负担的,给予照顾减免。

  (五)取消村提留,不再随农业税征收附加。

  (六)明确界定政府事权,规范涉农收费行为,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范围。

  1.界定县、乡镇政府的事权,明确财权。

  (1)农村义务教育管理。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市、乡镇等各级政府承担相应责任,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有条件的村经批准可以办学。

  实行以“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为目标的经费保障制度。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在安排财政预算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重点保证教育经费支出,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高中和乡镇、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经费,危房改造、校舍建设和改薄等专项建设资金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乡镇、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的经费在原财政支出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加,镇财政也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村民可以通过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2)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编制由县级政府统一核定管理,不得随意扩编增人。其编制内人员工资原则上由县级财政集中支付,统一发放。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少数经济条件、财力条件好的镇,为了调动其增收节支积极性,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人员工资也可以不实行由县级财政集中支付、统一发放。

  (3)计划生育和民政、民兵训练管理。

  计划生育工作由乡镇和村共同负责,原由村负担的计划生育支出改由乡镇财政负责安排,乡镇和村共同使用。农村优抚经费开支,由乡镇政府负责。五保户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镇政府确定。民兵训练由县级政府负责,其经费纳入县(市)、区预算安排。

  2.规范基层组织涉农税费行为。

  农村税费改革后,基层组织涉及农民的税费行为主要有:

  (1)依法征收农业税。

  (2)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森林防火等紧急任务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或有偿。

  (3)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以及少量的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补充,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越权设立任何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严禁各种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将明显减轻,地方政府收入也将相应减少,造成较大的支出缺口。支出缺口问题主要集中在财力较为薄弱的粤东、粤西和粤北等地区,完全依靠当地政府消化有一定困难。为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及基层政权运转所需的必要经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在督促各地严格依法征税、精简机构、精减人员、压缩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参照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测算,通过固定性转移支付和过渡性转移支付方式,对减收较多、支出缺口较大、财政困难较大的地区(含粮食主产区)给予积极帮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同时兼顾水利等建设资金的缺口问题。

  1.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收支缺口情况。参照财政部测算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以县为单位进行测算,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收支缺口38.53亿元。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中山、东莞)缺口11.74亿元;粤东、粤西和粤北等地区收支缺口26.79亿元。

  2、对珠江三角洲地区(恩平等少数财政困难较大的县除外)与各地级以上市本级所辖农村进行这项改革后出现的收支缺口,由管辖市和县(市)自行解决。

  3、对粤乐、粤西和粤北等地区所辖县(市)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中恩平等少数财政困难较大的县(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支出缺口,省级财政通过加大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力度给予帮助。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也要安排相当于所辖县(市)、区收支缺口10%的专项资金予以帮助,其余由镇、村减员节支和由县(市)调整事权及增加补贴消化解决。

  对恩平、台山、鹤山、开平、从化、增城、珠海市斗门区、佛山市高明区等山区市或对农村税费依存度较大、财政较困难的区,省适当给予补助。

  四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触及深层次矛盾的重大改革,必须实行配套改革,整体推进。

  (一)调整合并乡镇、行政村建制,调整中小学校布局。

  在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交通便利、通讯发达的地方,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的覆盖面要进一步扩大。全省调整合并乡镇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2003年各县(市)要完成合并乡镇15%的任务,有条件的县(市)2004年仍要继续加大并镇的力度。同时,积极推进行政村的撤并工作。

  行政区划调整按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实事求是,稳妥有序;第二,有利于行政管理,方便群众生活;第三,科学规划,形成规模;第四,适当照顾地方特色和少数民族地区。行政村也要按此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调整乡村学校布局,逐步撤并规模过小、布点不合理的学校和教学点。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根据经济、人口、学生人数、区划和社会发展程度,结合地理和交通情况,科学确定学校布点,既要使规划调整的学校适应生源的变动需要,又要保持定点学校的相对稳定和相对的发展空间。

  (二)深化机构改革和清退编外人员。

  各县(市)、区要切实巩固和扩大乡镇机构改革成果,撤消不符合规定设置的机构,对超编人员和不符合规定已安排进镇级机构的人员,要坚决彻底清退,减轻镇级财政负担。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冻结镇级人员编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按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核定镇级编制,对超编人员由县(市)、区政府限期消化。

  对按规定核定编制、配备人员的镇级财政供养人员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予以核定;其工资原则上由县级财政集中支付,统一发放。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少数经济条件、财力条件好的镇,为了调动其增收节支积极性,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人员工资也可以不实行由县级财政集中支付、统一发放。

  要压缩村组干部人数,实行交叉任职。改革后,每个行政村按3-5人配备村干部,小村3人,大村5人,特大村可适当增加1-2人,村小组干部一般由村干部兼任,减少村组干部的补贴人数,压缩村级支出。

  按规定配备村干部,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确有困难的,由县(市)、镇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进一步抓好镇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统筹规划,将过多过散的镇级事业单位进行合并、联合,组建综合性的、较大规模的“服务中心”,合理配置和利用资源;理顺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扶持、鼓励条件成熟的镇级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走向市场;将有条件的涉农技术服务机构成建制并入或组建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和优化教职工队伍,压缩非教学人员。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由省对各县(市)、区中小学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法清退不合格人员,清理临时和长期外借的教学人员及勤杂人员,对代课教师在一年内予以清退。

  (三)实行村内事务依法自治管理。

  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以及少量的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补充,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对村内实行“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经县级政府确定,实行上限控制,由村民合理负担。农民人均负担“一事一议”的资金全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

  村级财务实行乡镇政府代管,并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制度。

  (四)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

  建立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进行乡镇、村区划调整、学校布局调整、精简压缩人员编制、继续搞“三乱”加重农民负担、以及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将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转移支付资金或不实行转移支付补助,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省级财政为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对县级财政的适当补助,由县级政府代为管理,可以实行以奖代补等方式,保证全部资金落实到村,县(市、区)、乡镇不得截留。

  (五)保留集体合理负担。

  农村税费改革后,原由乡镇、村集体经营收入合理负担村提留和乡镇(街道)统筹费等税费的,有条件的可继续由乡镇和村集体经济负担。

  (六)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

  改变农业补贴办法,省级粮食发展专项资金可用于对规模经营种粮大户的补贴。省补贴的资金根据市、县粮食生产状况安排到县(市),由县级政府对种粮大户进行直接补贴。补贴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有关市、县也要多方筹集资金,逐步扩大对农民直接补贴的范围。

  (七)妥善解决教育负债及镇村的其它负债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中小学债务消化工作及其资金来源主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国纠办发[2000]7号)的要求,由有关部门组成审计工作组,进行清查和核实。对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债务余额,主要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逐步解决,省财政给予适当帮助。

  对乡镇和村其它负债,要核实规模,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化解。

  1.禁止发生新债。农村的一切工作都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严禁各种不顾财力许可的达标升级活动,严禁产生新的债务。

  2.严禁通过向农民收费来还债;严禁将乡镇和村债务转嫁到农民身上。

  (八)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

  依法治税,提高农业税收征管水平,建立科学的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五建立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和监督机制

  (一)建立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

  1.建立农村税费改革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

  各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一把手,是当地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一级管一级的工作制度。凡是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首先要追究县和乡镇两级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是该部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与本部门密切相关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和配套改革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

  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列入县、乡镇两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加重农民负担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危及农村社会稳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县、乡镇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其考核任用实行“一票否决”。

  各地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税费项目特别是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乱摊派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取消专门向农民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涉及农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公布具体项目名称和收取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并采取农民自愿接受的方式,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性事业所需的筹资筹劳要专门制定管理办法。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二)建立监督机制。

  1.法制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和司法机关依法监督作用,对严重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加重农民负担,阻延农村税费改革,造成恶劣影响或危及农村社会稳定事件,或挪用资金,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舆论监督机制。

  各新闻媒体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事件,要及时披露,公开曝光。

  3.群众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时查处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

  4.党政纪律监督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严格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八不准”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对不顾大局,不按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办事,不能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农民负担有反弹的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先予停职。

  六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抽调得力人员,专责此项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准备,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开展每一步骤的工作,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已经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应于2003年内按照本方案的改革要求调整完善当地的改革方案,并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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