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领会国资监管条例精神实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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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 15:0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30日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认真学习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各项工作。 通知说,《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企业负责人,要通过扎实深入的学习,熟悉掌握《条 通知指出,当前,企业贯彻落实《条例》的关键,是要认真执行《条例》各项规定,依法经营好企业国有资产。 通知强调,中央企业要按照《条例》要求,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好自身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依法定位,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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