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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深圳 三省市争夺跨国公司的资金中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 12:40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马斌

  上海报道

  对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而言,6月18日是充实而忙碌的一天:当日,有关《跨国公司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上海外管局之“手”,下达到了
当地部分跨国公司代表和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的手中。

  也许是巧合,几乎就在同一时间,国家外管局深圳分局亦就同一事项召集辖区内跨国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开了碰头商议。

  6月23日,与《办法》同期抵达的还有《关于在部分地区和企业进行跨国公司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挑剔”试点

  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圈定在经常项目改革试点范围的,除了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三个地区的跨国公司,还有“其它地区”选择的“30家企业”。

  然而,参加了外管局会议的一些商业银行的推断是,“此次有资格参与试点的跨国公司将极为有限。”

  因为要抢先享受试点政策之优惠甜头,并非易事。

  第一关:要通过外管局对“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而且“最近两年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的认定。

  接下来的两道关卡,是《通知》和《办法》分别为中外跨国公司设定的两道“硬杠杠”:

  参加试点的外资跨国公司必须符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已在境内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为地区总部”;并且“在境内拥有6家以上(含6家)生产型或/贸易型分公司、全资附属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以及由境外母公司控股委托其管理的分公司、全资附属子公司或中外合资、合作公司”。

  《办法》对中资跨国公司参与试点开出的底线条件是:“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或其它涉外经营权”并且“在境内拥有6家以上(含6家)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或其它涉外经营权的生产型或贸易型分公司、全资附属子公司,以及合资、合作公司。”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实际操作中,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上,仅有北京、上海等少数城市先行一步;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资跨国公司此前也并没有专门统计。

  物以稀为贵。

  对符合试点条件的中外跨国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烹制”有丰盛的“早”餐:

  “以利息合计或资金集合方式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实行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集中收入,以及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资本外汇支出的集中支付;以灵活方式进行境外外包生产或境外外包设计生产等特殊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

  而在“非贸易售付汇”章节中,亦有新的政策突破:

  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由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工资及福利津贴,外籍员工在境外社会、医疗、养老等保险费用,员工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跨国公司均可以凭相关审核文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除此而外,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本公司分摊的专利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引进费、管理费等,亦可以持相关审核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上海外管局调研

  从拟订到征求意见,再到正式推行,政策的出台似乎经常锁定在“自上而下”的轨道上;有意思的是,改革的动力传导却往往循着反向的通道。

  “跨国公司与外汇管理”并不是全新话题:200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方上浦在《金融时报》发表署名文章,专门阐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汇管理问题,文中对“利息合计”、“资金划转集合管理”和“非贸易项下购付汇”问题均有提及。

  此外,在2001年度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39个重点调研课题中,涉及跨国公司与外汇管理的课题独占两项。

  其时,由方上浦亲自牵头的国家外管局上海分局跨国公司与外汇管理课题组在调研中称:

  尽管跨国公司在上海及我国其他地区投资的企业对于整个集团来说只是其中的一个生产车间,但是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凡是跨越国境的交易均属国际贸易,相关的外汇收支要纳入一国的外汇管理。

  “在这里,企业内部对交易的定位和作为主权国家对跨境交易的定位之间产生了冲突,具体表现在企业通过进出口贸易实现的价值转移与国家期望通过外汇管理实现的价值转移会出现不一致。”

  管制的效率似乎也是个问题。方上浦小组的调研报告指出,在严格的外汇管理(资本项目汇兑管制和资本流动管制)下,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金的运用上遇到政策障碍,由此引发了跨国公司迂回规避寻租的现象。比如通过转移定价实现利润转移,或通过加大应收帐款实现集团对国内资金的使用等,这些都是目前我国外汇管理上的盲区或空白点。

  与现实需求背道而驰的还有,跨国公司下属企业在母公司指定的外资银行及自身所用的中资银行都有开户需求,而现行外汇管理却为国内绝大多数单体企业“量身定制”: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或至多不超过两家。“帐户余额限制与多头开户的状态,使企业在资金调度和日常结算上遇到了不少麻烦,而银企结盟式经营更是受到了我国特有的行政区域管辖限制。”

  上海外汇局的调研究竟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改革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政策过程中发挥了何种作用,尚不得而知。

  一个相关的信息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6月称,对于经上海市政府认定的“将地区总部设于上海”的跨国公司,上海外管将开始向其实行简化的非贸易售付汇审核流程。即: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今后将不受金额限制,凭合同,发票,税务凭证等,就可以直接到开户银行柜面办理现行法规所没有明确列举的非贸易项下购汇和对外支付。

  而根据此前外汇管理规定:凡法规中没有明确列举的跨境非贸易支付,必须逐笔报经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同意后,才可通过银行售付汇。

  跨国公司争夺赛

  不同于此前针对单体企业而设计实施的外汇管理模式,“《办法》一旦实施,列入试点范围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和集中收付汇的结果是,几乎所有的资金流都汇集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所在地。”

  换言之,在《办法》出台之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动静”会更强烈撩动地方政府的经济神经。

  其实,在《办法》胎动之前,北京、上海市政府已经相继将鼓励跨国公司成立地区总部列入议事日程。

  1999年1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对在北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跨国公司给予税收、市场准入各方面政策优惠;2002年7月20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截至目前,动作较快的北京和上海,辖区内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都已经有了“量”的积累。2003年6月初,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宣布,加上刚刚在北京成立北亚地区总部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北京设立并被正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已经达到24家:成为康柏、朗讯、北电网络、IBM、爱立信、日立、西门子、三星等通讯、IT和家电类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之首选。

  尽管在政策出台上慢了北京数拍,上海在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进程中似乎有更强大的加速度:自2002年9月,上海市政府已累计向三批、共25家跨国公司颁发了地区总部证书:阿尔卡特、艾默生电气、三得利、三菱商事、埃克森美孚等8家企业成为首批受惠上海相关鼓励政策的跨国公司。2003年4月新近被上海市政府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名单上,出现的是柯达、先锋电子、科勒、强生、中信泰富的身影。

  据2001年美国《财富》的调查,92%以上的跨国公司若干年内将考虑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30%跨国公司表示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的首选地是上海;首选地为北京和深圳的则分别为15%和11%。

  而据记者了解的情况,2003年4月底,广东省亦传出正酝酿出台《鼓励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地区总部的管理办法》的消息。

  看来,各地跨国公司争夺赛的升级战,已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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