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港元暗试外资银行 “洗钱”通道畅通无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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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 10:45 中国经营报 | |||
本报记者 胡朝辉 记者从一投资香港股市的内地人士获悉,香港某著名外资银行(以下简称C银行)对其客户所开展的一项业务,“在向境外汇款方面非常方便”。记者随即展开暗访,采访中记者发现:通过对方提供的这项服务,记者完全可以通过设立多个户头化整为零地将内地的一笔外汇资金异常顺利地汇到香港,在这一户头上,即使每天都进行汇款也可能丝毫不会引起双方 越洋电话试出对方底牌 6月18日下午2点,根据知情人提供的电话,记者拨通了该外资行在香港的业务咨询电话,记者谎称姓王,手中有500万港元,想在该行开立一个个人账户。 “请问先生以前有没有在这里开户?” “没有。” “王先生请稍等,我给您转到另一部电话。” 短暂的等待之后传来另一位小姐(简称A小姐)的声音:”您好,这里是C银行。” 记者:“你好,我想开一个账户,需要什么手续?” A小姐:“请问先生贵姓,住在哪里?” 记者:“我姓王,在北京,我想在贵行开一个港币账户。” “请问王先生您有没有护照和身份证?” “有” A小姐:“王先生您方便的时候可以到香港来开户,带上身份证和护照就可以啦。” 记者:“都需要办什么手续呀?” A小姐:“王先生还需要做个人资料登记,填一些表格,方便我们以后为您服务。” 记者:“都包括哪些内容呀?” A小姐:“主要是王先生的一些基本资料,例如职业、资金来源、资金往来额度。” (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为控制“洗钱”行为,银行不可只是为客户开设户口,而应做进一步了解。银行还应清楚了解,对特定的客户而言,何为合理的行为。) 记者(明知故问):“怎么还要登记职业和资金来源?可不可以不登记?” “只是做一个登记,以便我们更好地为王先生服务。”A小姐语气依然亲切。 “我是说需不需要带什么相关的证件,比如工作证、介绍信,不然你怎么知道我是公司职员还是律师?”记者进一步试探。 “噢,不用,王先生,只是做一个登记。”A小姐的话语中似乎充满了信任。 “那么开完户之后怎么把资金存到账户里呢?”记者又问。 “王先生可以通过电汇或者委托您在香港的朋友把资金转入。” (注:后者正是“地下钱庄”惯用的伎俩。) “托香港的朋友转入资金需要什么手续或者证明吗?” “不需要。” “我必须亲自到香港开户吗?我听说你们可以派人到北京来上门办理开户。”记者有些得寸进尺。 “噢,对不起,王先生,您可以给我留下电话吗?我会让我的同事和您联系。” 在记者留下手机号码后,A小姐保证她的同事会在下午5点以前同记者联系。 记者随后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得知,通常境内居民到境外开立外币账户本身并不违法,但是由于我国属于外汇管制国家,在涉及外币资金往来时很可能会触犯相关法律,按照有关规定,境内公民出境到港澳地区,通常允许携带的外币最高限额是1000美元。 资金来源认证形同虚设银行“洗钱”通道畅通无阻 大约二十分钟以后,记者接到了C银行职员打来的电话,这次是一位男士(以下简称B先生)。 B先生:“刚才我的同事说王先生有事情要咨询,请问王先生有什么问题?” 记者:“我想知道你们可不可以到北京来帮我开户。” B先生:“通常我们没有这种服务,不过王先生,如果你需要我们可以派人过去同你联系。” 记者:“是给我办开户吗?” B先生:“是这样,王先生,我们派人过去只是看一下王先生的证件,如果没有问题,我们可以把有关的表格寄给王先生,王先生填好以后可以再寄给我们,这样王先生就不用到香港来开户了。” “开完户以后,可以买股票吗?”记者想起有关内地资金炒作港股的消息,因此故意问到。 “可以呀,但是王先生你只能买港股和美股,可以通过网上买卖,另外也可以打电话委托买港股。而且以后的资金划转都可以通过网上。” 记者:“我听说还要登记职业,有必要吗?” “是这样,王先生,根据规定有关资料要备案,如果王先生登记的(职业)是公司职员,那么假如资金往来超过正常的额度,王先生是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B先生直言不讳地说。 “规定,是当地政府的规定吗?” “是呀。”(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有关规定,领有牌照的机构应以适当的手法,去核实客户户口内的资金及现金,与客户有意出售的外币银行票券的来源及是否合法。) 记者:“那平常的资金往来需不需要证明呀?” B先生:“一般如果每天在3000美元以下就没关系,如果超过3000美元要交0.25%的手续费,如果是几万美元以上可能就需要来源证明了。” “几万美元?按规定应该是几万美元以上才需要证明? ”记者追问道。 “没有呀,如果有具体的规定就好了,规定只是说银行要做到‘谨慎、合理’,如果有异常情况都要证明。”B先生略感无奈。 “那什么算异常情况呀?”记者决定打破沙锅问到底。 B先生:”比如说,虽然每天都只有3000美元,但是连续几天都是如此;或者突然有大笔的现金汇入;或者从几个账户汇入,然后一次性转出。对不起,王先生,我实在没法全都说清楚。” 记者:“那需要什么证明呀?” B先生:“比如说合同、各种单据。” “假如我不方便给你们证明呢?”记者的话听起来多少有点儿露骨,但B先生显然并不以为然,反而开导起记者来:”其实这些资料都是要上报的,如果查起来我们也是按规定做了。”言下之意显然是“反正我们按规定做就是了,至于资料的真假就概不负责了。” 香港的这家银行只是资金的接收方,那么从内地汇出汇款会有何障碍呢?内地某商业银行柜台人员称在处理境外汇款时,只需注明汇款用途是“生活费”,在汇出现汇时是上限非常宽松,如果汇出的是现钞,则限制在10000美金以内。 至此在前后不到1小时的时间里,记者基本上已经确认这条境外“洗钱”通道的确合法的存在着。 记者了解到:人行今年1月份颁布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谓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系指交易主体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额以上的外汇交易行为,包括: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以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等进行外汇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其中,个人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10万美元以上,企业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50万美元以上。 所谓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系指外汇交易的金额、频率、来源、流向和用途等有异常特征的交易行为,包括可疑外汇现金交易和非现金交易。 但正如专家所指,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虽然名义上很严,但有不少是程序性的审批或核准,效果不尽理想;虽然对银行结售汇的监管在不断改进,但对通过银行进行的直接外汇收付监管依然存在不少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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