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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引起轩然大波 央行货政司长出面答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 12:06 《财经时报》

  戴根有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时指出,对“第二套住房”的界定与一系列信用认证体系相关,需要逐步完善;《通知》为各商业银行留出更大的制订细则的空间;新政策不会影响正常的居民住房消费;央行正在会同建设部倡导建立全国住房担保体系,届时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会有所降低

  本报记者张刚

  近几天来,国内争论最为激烈的重要经济政策动向,是中国人民银行6月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这一文件涵盖了多个业界敏感的问题,如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需要,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调节作用等。对此,各方面赞同者、质疑者的观点几乎不加掩饰。

  本周三(6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戴根有接受《财经时报》独家专访。针对市场上一些批评的声音,他坦言,这一政策还有很多配套措施,还需要各商业银行逐渐完善。他透露,各商业银行将依据《通知》精神,进一步制订操作细则。

  是否具有操作性?

  相对于以往的房地产信贷政策,此次《通知》中的信息量相当大,出乎人们意料并引发的各种猜想也很多。

  业界对《通知》评说最多的,莫过于有关个人房贷管理的变化,即对高档住房、两套以上(含两套)的房贷,各商业银行被要求调高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对于如何认定“第二套”住房,《通知》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登记在当地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详细记载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而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

  但是,一些商业银行私下纷纷质疑,认为央行的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他们的理由是,在放贷时难以逐笔审查客户的购房情况,而且各家银行的房贷客户资料也并不是“资源共享”的;至于“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目前还处于初建阶段,短期内难以完成。

  即使是购房者,也认为央行的新规定并非无懈可击。他们举例说,“即使有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如果采取假离婚的对策呢”?

  对此,戴根有也表示,与房贷有关的一系列信用认证体系,各个地方、许多部门最近几年“一直在做”,不过,目前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同时,对于什么样的房子算是“高档住房”,业界也存在疑问,因为首先有地域、位置的差异;其次是楼层的差异。一位开发商质疑:“上海2001年以后流行的说法是,7000元以上或总价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是‘高价房’;但是,如果是同一栋楼,一层的房价是6800元,三层的房价是7200元,是不是也要执行两种标准呢?”

  对此,戴根有指出,对高档住房的认定,各地肯定有不同的标准,央行只能指出大体的方向。而不容忽视的是,此次《通知》的目的之一,即在于控制信贷风险;房价越高,风险也就越大。

  类似的疑问还有不少,但围绕的焦点都是“《通知》是否有操作性”。

  戴根有说:“可以仔细看一下《通知》,央行在一些问题,比如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上,并没有硬性规定一定要提高到多少。各家商业银行、各个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具体把握。”而把握的途径,将是各家商业银行根据《通知》制订完善的“实施细则”。

  为什么央行出面?

  市场的猜疑还在于,为什么此次发布《通知》的是央行,而不是成立不久的中国银监会。

  对此,戴根有强调:“我们一直在关注房地产贷款和泡沫的问题,同时也在寻找解决方案。银监会最近分设后,央行仍有制订金融机构运行规则的职责。”

  央行对有关“泡沫”等问题的最早关注,可追溯到2001年6月。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195号文件”(即《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其目的在于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使用与管理。这份文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贷款,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戴根有提及2002年8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委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自1998年以来,央行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央行提供的数据显示,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997年为190亿元,2003年4月达到9246亿元,4年零4个月,累计增长47.6倍;房地产开发贷款1997年以前很少,目前已达4000多亿元。

  对于此次《通知》中透露的信贷政策信号,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认为其结果将“抑制消费”。今典投资集团董事长张宝全就提出:“在国外如果买第二套房,能够得到更多的实惠和优惠,而我们正好相反。”他认为,新的贷款政策“缺乏正常的市场规律和意识”。

  不会抑制住房消费

  “这个《通知》不可能抑制消费。”戴根有提出反驳的依据是:根据各国经验,改善居民个人住房条件,通常由财政对居民购买自住房实行抵扣个人所得税予以支持。在中国,这一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补贴义务由商业银行来承担了。

  “我们对老百姓买房的利率是特别优惠的,按法定贷款利率减档执行之后,再下调10%。”戴认为,央行对居民个人购买第一套自住房的优惠利率政策并未调整,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了绝大多数居民的购房积极性;此次政策调整后,不会对个人房地产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戴根有强调,央行现在“特别关心如何扩大个人住房贷款覆盖面的问题”。中国正进入快速城镇化的阶段,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对住房提出了巨大需求。他们的收入水平较低,但多数也还稳定。况且,城市中本来就有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因此,中国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防止出现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曾出现的城市周边大量“贫民窟”的现象。这需要从政策上帮助低收入者获得住房。

  建立全国住房担保体系

  据戴介绍,央行正在会同建设部倡导建立全国住房担保体系。将来有了这样的担保,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覆盖面会进一步扩大,首付款比例会有所降低;央行这次对房贷政策的有限调整,目的是调整结构,积极引导,防范风险,以利于房地业的持续稳定发展,防止由于结构失衡而出现大起大落;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曾出现房地产“大起大落”,不仅是对商业银行,对业界本身也不好。

  戴根有还从信贷风险控制的角度,对个人住房贷款与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进行了分析:首先,出租用房与个人居住用房的性质就不一样。而银行衡量信贷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收入房价比”。如果是老百姓买房个人居住,银行可以对其收入及信用等级等进行调查。

  “但是,如果他拿出租的经营收入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那么,不确定性无疑就大一些,特别是中国一些地方的房租近几年一直在下跌。”戴说。

  购房用于出租是一种经营行为。如果银行以消费贷款支持这样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银行的消费贷款被转变成了经营贷款。因此戴根有主张,对个人自住房与经营性用房,在房贷政策上应有所区别。在他看来,强制商业银行对经营性的出租房贷款无限制地实行特殊利率优惠,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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