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素有助中国彩电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案成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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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 18:35 经济参考报 | ||
美初裁中国彩电对美构成“实质性威胁” 本报讯 美国东部时间6月16日下午2点北京时间17日凌晨2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中国对美的彩电出口对美国本土彩电业已造成“实质性侵害”,并即时提交美国商务部进行反倾销调查。美业内人士提出中国相关企业在应诉时应掌握对手资质、替代国认定、产品分级和数据准确四大要素。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的初裁决定,接受进一步反倾销调查的中国进口彩电产品包括了20英寸以上彩色电视产品和背投彩电影像产品。涉及创维、海尔、长虹、海信、上广电、康佳、厦华、TCL、飞利浦等数家中国企业和在华注册的跨国公司。据记者了解,裁定中“实质性侵害”的认定远比普通“侵害威胁”的认定严重。按照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旦最终认定倾销并造成“侵害”,美国将对被诉方实施临时性反倾销关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7日的裁定为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调查铺平了道路,商务部将于10月9日前对上述调查作出裁决,并将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裁决结果。据了解,在美国贸易委员会作出此项裁决的一个小时内,美国商务部对被诉中国彩电企业开始进行调查问卷,并要求被诉方代理律师准备应诉工作。据最新消息,被告中方企业代理律师团将于近日到中国及相关企业调查取证。 美国美中硅谷IT企业协会一位理事17日在初裁结果公布后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电话采访。他认为,首先,从法律角度讲,中方应诉企业可以对起诉方的起诉资格提出质疑。五河电子公司总裁汤姆·霍普森(Tom Hopson)提出五河电子因此被迫减少生产量和劳动力,但目前美国并没有彩电的自有品牌。因此,五河电子的起诉资格可以提出质疑。 其次,美国至今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这次彩电案中,美国商务部将印度作为中国产品的替代国。这样会高估中国产品的成本。替代国规则本身给中国应诉企业带来不便,并使中国产品成本被严重高估的可能性大为增加。虽然中印两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但在彩电生产方面差异很大、可比性不强,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有不少缺陷,这方面需要业界和法律人士充分论证。 还有,中方企业可以积极联合美国营销商加盟。沃尔玛、APEX等美国本土经销商将站在不同于制造企业的立场上提供相关的依据。沃尔玛公司的证人从零售商的角度指出,从中国进口彩电与美国生产的主要彩电产品存在不同的市场级别,因此不存在或仅存在少量的竞争关系,因而不可能造成伤害。 最后,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数据是应对调查、进行是否造成损害和倾销判断的重要依据。如果中方企业能在正常的法律法规框架内,通过技术手段对产品成本、进口价格、税收额度等数据进行必要的处理,就有可能改变临界标准。例如,国内彩电企业在这次应对反倾销调查时要注意土地划拨成本应按市值计算,这样能使成本更准确。 此外,此次反倾销裁决除了涉及众多中国知名企业外,还牵扯到在华注册的跨国公司。由于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反倾销调查涉及的进口产品以原产地划分,因此,一些在华投资和注册的外资彩电产品企业也受到了此项裁定的影响。飞利浦(中国)公司生产的彩电产品一部分出口到美国,因此成为了此次反倾销诉讼的被告。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飞利浦公司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此项裁决结果表示遗憾,飞利浦公司不支持这次由部分美国公司和劳工组织发起的反倾销诉讼,并将与中国国内厂商一道继续应诉。同时,飞利浦中国公司还发表声明,美国五河电子公司为许多公司外包生产电子产品,是飞利浦的供应商之一,但该公司的反倾销诉讼与飞利浦绝无关系。 另据了解,在华投资的大多数日本彩电生产企业并未受到此次反倾销裁定的影响,东芝公司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该公司生产的彩电产品主要是在本地销售或返销日本,因此与此次反倾销案件无关。接受采访的数家日本电器公司都并未对此项裁定作出评价,但表示将给予关注。 (新闻链接)近期美方针对我产品是否倾销的听证会 ●美国东部时间7月8日上午9点半,将召开针对从进口中国碳化钢(Carbon Steel Plate)5年期回顾性听证会 ●美国东部时间7月18日上午9点半,将召开针对从中国进口刹车鼓和机械旋转部件(Brake Drums and Rotors)的安全性进行调查听证会。 ●美国东部时间7月31日上午9点半,将召开针对从中国进口碳酸钡(Barium Carbonate)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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