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颁《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 13:00 京华时报 | |||
据新华社消息 “小时工”的工资支付现在有了明确依据: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且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即通常人们称的“小时工”。 《意见》提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意见》明确了“小时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小时工”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小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链接 北京每小时最低6元 5月6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从7月1日起,全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时,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3.3元。届时,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劳动部门强调,所谓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雇用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