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1、2号主席令口径有异 1号令存在硬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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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08日 10:29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韩瑞芸 见习记者历志钢 北京、上海报道 四日内,1、2号主席令接连公布,银监会效率可见一斑。 然而,这两份主席令却在“许可证”问题上纠缠不清,口径不一。 一号令“硬伤”? 刘明康新任银监会“掌门”的头把火到底会“烧”到哪儿?5月29日,谜题终于得解。由其签署,旨在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以一号主席令的形式公之于众。与此同时,刘还表示:“现在开始,每月都有好消息。” 6月2日,即一号令公布三天后,二号主席令又马不停蹄地出台了。新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将在不日后取代现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年检制度。 一个“决定”,一个“办法”,都有着“简化手续”的目的。刘明康没有辜负自己的承诺。不过,知情人士则更倾向于另一种解释:二号令似乎在弥补一号令的纰漏。 争论聚焦在一、二号令各自对“许可证”的表述上。 “一号令”,即《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下称《决定》),首先表述了对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的调整情况:对于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应由各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并审核,经银监会批准,由银监局或直属分局予以核准并颁发“营业许可证”;对于所在城市各银行支行的筹建和开业申请,应由各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审批,并颁发“营业许可证”;对于辖区内各银行支行的筹建申请,应由各银监分局受理审核,经银监局批准后,由银监分局核准并颁发“营业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一号令”屡次提及的“营业许可证”一般只相对于独立法人而言。新设分支机构当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监管部门给其的“许可”则应称为“经营许可证”。 其实,中国人民银行早在去年就曾发文,规定“人民银行不再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单独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现有已发放许可证的分支机构营业部,要由独立经营业务逐步过渡到作为内设部门,以其所属分支机构名义经营业务”。 “许可证”误差便成了“一号令”的硬伤。 然而,很有意思的是,在随后发布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营业许可证”的称呼已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则是通篇的“金融许可证”。那么就是说,银监会立马在“二号令”中将“一号令”的这个错误纠正了过来。 “内部协调确实有问题。好在解释权还在我们手里!”银监会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一号令确实出现了纰漏,不过,银监会仍然可以在将来有需要的时候,对此纰漏动用解释权。 “催得太紧了!”对于一号令的出台,银监会相关工作人员深有慨叹。银监会成立仅两个月,恰巧又遇上“非典”来袭,很多工作不得不推迟进行。也有内部人士指,或许正是这一原因,才导致《决定》中对于“许可证”称呼的疏忽。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这句话用在“一号令”上似乎颇为贴切。 “有所为有所不为” 据记者了解,中国人民银行曾在2002年4月颁布《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提出机构精简的要求,简化了部分人民币、外汇业务的审批程序,并适当调整了人民银行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权限。此后,根据国务院简化行政审批的决定,人民银行又先后于2002年底、2003年初分两批取消了银行部分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大多数新业务的审批、备案。 不过,“尽管采取了这些改进措施,现行银行市场准入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再加上这次银行业监管体制调整后,监管力量更集中更专业。因此,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对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加以调整。”银监会发言人表示。 按照一号令《决定》规定,各银行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不需监管部门审批,只要上级行授权即可,这意味着一级法人审批原则被进一步强调。根据《决定》,银监会还将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代理证券资金清算(银证转账)、代理保险、证券公司受托投资托管、信托资产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业务的审批;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的备案;取消对外资银行国内保理、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备案。 “放开部分新业务的审批并不意味着银监会放弃对银行开办新业务市场准入的管理。”银监会发言人强调:此次取消审批或备案的业务都是市场需求大、银行业能普遍开展、风险能有效控制的业务。凡是按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其他业务,银监会仍将按相关规定办理。 在一号令发布三天后面世的二号令,即《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则取消了现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年检制度,规定金融许可证一次颁发,长期有效。新的金融许可证将由银监会统一设计、统一印制、统一管理,并由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集中领用。 “一方面,消除人为干扰,为经营者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让企业更好地发展、壮大起来,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监管,重处违法经营者,保持市场良好秩序。”银监会内部一位人士认为,银监会这一个《决定》、一个《办法》的出台均是以委员会令的方式公布于众,一则说明了监管的透明度,二则,这种公告方式符合国际惯例,三则,委员会令的级别较高,效力更高。 而刘明康也在日前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坦陈,“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对各类风险监控的水平,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将成为银监会的主要工作手段。“有所为有所不为”将成为银监会的主要特色。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提醒,在加快改革力度,控制“为”与“不为”尺度的同时,银监会政策法规的出台必须注重连贯性,避免因时间仓促、内部信息共享机制迟滞而引致的误差。 声明: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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