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部分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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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06日 08:1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六月五日电(记者王进昌) 记者今天从中国商务部获悉,该部将于明天发布二○○三年第二十二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应国内产业申请,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原外经贸部公告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二○○三年一月七日初裁决定实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公告》决定自明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己内酰胺(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337100)时,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该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明日起为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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