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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迈上新台阶 企业国资监管暂行条例公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 09:1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国际金融报记者 冯戈 综合报道

  6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强调,国资监管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严惩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者。

  暂行条例经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共8章47条,包括总则、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暂行条例并不适用全部国有资产,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这个条例。

  不当“婆婆”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既做“老板”又做“婆婆”,把企业管死,新发布的暂行条例规定,国资监管机构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暂行条例,国资监管机构可任免或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可根据业绩合同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国资监管机构还可以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实施管理,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但是,为了保证国资监管机构既能履行出资人职责,又不致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暂行条例同时规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资监管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了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国资监管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严惩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者

  暂行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企负责人。

  此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也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揭示风险

  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白津夫在最新一期《瞭望》刊发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十大风险》一文中指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是国有经济关系的根本性调整,必将在更深层次上触动原有的行政格局和利益格局。

  总体来看,设计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空间。文章指出,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体制架构,国有资产管理由过去的“分而治之”,转为“统而治之”,形成从管理机构到管理内容的“集中”与“集权”,存在一定的风险。

  国资总量突破11万亿元(相关链接)

  6月4日新华社消息,2002年,中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加快,国有经济稳步发展,国有资产总量突破1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2%。

  据财政部会计决算统计,截至2002年底,中国国有资产总量共计118299.2亿元,比上年增加8982.8亿元。在全部国有资产总量中,经营性资产76937.8亿元(占65%),非经营性资产41361.4亿元(占35%);中央占用国有资产为56594.2亿元(占47.8%),地方占用国有资产为61705亿元(占52.2%)。

  《国际金融报》(2003年06月05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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