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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不得“干政” 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 07:45 北京晨报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布,其中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者终身不得再任用。此外--国资监管“婆婆”不得“干政”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月27日签署第378号国务院令,公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既做“老板”又做“婆婆”,把企业管死,新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资监管机构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规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资监管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企负责人。此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也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条例还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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