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不是减薪理由 企业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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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 07:34 北京青年报 | |||
潘洪其 继6月1日我国内地非典疫情首次出现零死亡报告之后,6月2日,内地又首次出现新增临床诊断病例为零的报告。种种迹象表明,包括北京在内,中国的非典疫情已经进入基本控制阶段,夺取抗击非典战斗的胜利,应当为时不远。 为了解决非典疫情控制之后可能出现的劳动关系及工资分配方面的问题,防止企业拿非典说事儿,随意降低职工的工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的一个课题组进行了专项调查研究。他们刚刚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在非典的冲击之下,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收入都要受到影响,其中通过一次分配取得个人收入的群体,收入受到影响程度较大,通过二次分配转移支付取得报酬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入增长的空间受到挤压。受非典冲击最大的是非正规就业群体,特别是其中的农民工。总体上看,今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会在6%-8%左右,低于去年14.3%的水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加强对企业的监控,防止企业把非典带来的影响转嫁给劳动者。 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政府采取了许多坚强有力的措施,社会也进行了紧张有序的动员。这些常常促使人们思考:非典时期是这样,非典过去后会怎样?其实,有些在非典时期看似“非常”的举措,原本在平时也完全应当常抓不懈。比如对企业的监控,在非典时期,从敦促企业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到严禁企业私自解聘、遣散外地员工,基本上都能有条不紊地落实到位。在非典时期,劳动保障部门在监控企业、保护职工权益方面可谓尽职尽责,那么,非典过去之后,如果有建筑工地的经理又把民工赶回到以前那种破烂不堪的大通铺里,有个体餐馆的老板又二话不说就把辛辛苦苦干了几个月的外地打工妹扫地出门,劳动保障部门是否还能像非典期间那样雷厉风行地挺身而出予以制止?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劳动保障部门就难逃失职之嫌。 北京市总工会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对企业特别是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加强监督,要求企业不能以防非典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得借故解雇非典病人、疑似者和被隔离者,要求企业在停产期间也得付给工人工资。严格地讲,按照去年修订的《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中,不管职工的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如何,职工都可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只要能真正实现“有职工的地方就要有工会”,一个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作环境、劳动保护条件、工资水平等展开谈判;通过这种方式真正组织起来的职工,就应该不会再像以前那样,总是处在“一盘散沙”孤立无援的尴尬境地。在非典过去之后,我们希望看到工会组织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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