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答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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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31日 11:0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31日电(记者张建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9日公布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这个《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银监会将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开展部分业务的审批,调整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方式及银监会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银监会新闻发言人就这个《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银监会制定这个《决定》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提高审批效率,支持银行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曾于2002年初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调整。之后,根据国务院简化行政审批的决定,人民银行先后于2002年和2003年初分两批取消了银行部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大多数新业务的审批、备案事项。尽管采取了这些改进措施,但是,现行银行市场准入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再加上这次银行业监管体制调整后,监管力量更集中更专业,所以有必要也有可能对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加以调整,满足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问:根据《决定》调整后,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以前的做法,如果一家银行设立分行,首先由当地银监分局受理筹建申请,经初审后报上级银监局审核,再报银监会审批。开业申请也必须经过同样的程序,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颁发,整个审批程序重复繁杂。《决定》简化了这些审批程序,即明确筹建申请及审核、开业核准和许可证颁发均由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办理。另外,对银行设立支行级机构的审批程序也作了相应调整。这些调整大大简化了银行新设机构的审批程序,基本实现属地化管理,既提高了监管效率,又节约了银行成本。 问:为什么要取消对银行部分新业务的审批或备案? 答:《决定》取消了对中外资商业银行部分业务的审批或备案。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提高银行业创新的积极性,支持银行业发展。需要说明的是,放开部分新业务的审批并不意味着银监会放弃对银行开办新业务市场准入的管理。这次取消审批或备案的业务都是市场需求大、银行业能普遍开展、风险能有效控制的业务。凡是按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其他业务,银监会仍将按相关规定办理。 问:根据《决定》,各银行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即可开办新业务。这个规定是否不仅限于这次取消审批或备案的业务? 答:是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一级法人审批原则。对银行增开新业务,银监会按照一级法人管理的原则并视业务性质予以审批或备案,其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即可增开相关业务。增开新业务只需在开办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即可。这就改变了以前银行分支机构只能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并接获回执后才能开办业务的要求,改为事后报告。一方面减少了行政许可环节,提高了效率,另一方面也赋予商业银行开办业务的自主性,加强了银行内部授权管理的责任。 问:《决定》放宽了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机构内部平行调动时任职资格审查的限制。这主要出于哪些考虑? 答: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家机构内同级平行调动,若已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就表明已经具备担任拟任职务的能力。《决定》将以前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平行调动时任职资格的备案要求改为事后书面报告,同时将提交离任稽核报告的时间明确为离任后一个月内,提高了灵活性,也更符合实际情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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