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四年内三次发文 督促信贷支持中小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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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26日 08:52 中国经济时报 | |||
《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1998年6月) 1998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把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文件提出了八条意见: 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各商业银行都要成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职能部门。 增加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对投向合理而资金暂时有困难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可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予以支持。 调整信贷投向,突出支持重点。应重点支持那些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能增加就业和能还本付息的中小企业;扶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通过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再就业工程。 加强配套服务。要积极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和财务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要转变观念,克服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畏难情绪。 切实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注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1999年11月) 根据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17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共十项内容,主要包括: 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各商业银行要健全和强化小企业信贷部。人民银行将在再贷款、再贴现和发行金融债券等方面积极扶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改进小企业信贷工作方法,及时足额解决小企业的合理贷款需求;要逐步探索建立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 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及时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减少贷款审批环节;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小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并可试办非全额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连续三年在2A级以上的小企业的小额贷款,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积极支持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小企业的技术进步。 支持再就业安置工作。对有能力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小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放小额贷款。 支持小企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及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生产。 支持商业、外贸及新兴领域企业的发展,适当扩大贷款的范围。 支持建立小企业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特别是小企业贷款评估、担保体系。 密切关注贷款投向,加强贷款管理。 加强对金融机构改进小企业服务的引导和督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2002年8月) 2002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称,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需要企业、银行、政府、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各商业银行要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文件主要包括十项内容: 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投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组织体系。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都要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专门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 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要防止由于贷款审批权过度集中或审批环节过多,影响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的及时信贷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健全贷款营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尽量满足其合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前提下,各家银行要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 努力开展信贷创新。在报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可以试办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业务;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对一些中小企业账户实行银行托管。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协调和监督。 (资料搜集整理:毕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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